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3MA37NMNP5Y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4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3MA37NMNP5Y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05日 - 2058年01月0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4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潢装饰工程;水电安装;物业管理(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477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47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凌海环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凌海环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5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104执5803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104执58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二、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錦鵬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4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72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72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6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6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95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95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3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山西新永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山西新永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58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5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协力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太原市协力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90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9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县洋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13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2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2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晋源区鑫盛杰物资经销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太原市晋源区鑫盛杰物资经销部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7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7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鸿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公告费390元(太原市鸿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9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7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朝发贸易中心连带支付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40元,共计1488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71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