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8MA37PRT38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南路33号新力帝泊湾住宅小区52#楼商业1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8MA37PRT387 | 登记机关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南路33号新力帝泊湾住宅小区52#楼商业1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贸易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胡宝亮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791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3-02 | - 2024-03-2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477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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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5执47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凌海环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凌海环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5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7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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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22号、(2023)粤03民终9749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22号、(2023)粤03民终974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2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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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47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4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2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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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27号、(2023)粤03民终9536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27号、(2023)粤03民终953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7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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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48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4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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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 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 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新力青岚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 000万元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 800元,案件保全费5 000元,共计246 800元,由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4民初3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881执1259号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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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881执125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6-连带支付原告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881民初1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9执436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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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9执4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9民初10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77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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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7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036号等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03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104执5803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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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04执58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二、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錦鵬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4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91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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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79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瑞溢机械配件厂连带支付票据款226736元及利息(以2267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元,减半收取计2350.5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881执1411号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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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881执14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温州市龙湾永兴鑫星五金店票据款项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86元,由被告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881民初4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202执2867号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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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202执28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灵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大城县兴隆密封件厂(普通合伙)支付汇票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城县兴隆密封件厂(普通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灵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2民初1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95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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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95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6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6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72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72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2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2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晋源区鑫盛杰物资经销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太原市晋源区鑫盛杰物资经销部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7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67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鸿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公告费390元(太原市鸿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9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90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9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县洋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13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58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5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协力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太原市协力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3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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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6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山西新永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山西新永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383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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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04执383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夏武环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支付200000元自2021年1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4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8084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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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80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 二、 驳回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3民初14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14执346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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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4执3466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北辉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30542*-*-*-*791677598)的票据金额30万元; 二、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北辉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4民初9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3526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6执352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6民初4120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6民初4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228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1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228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2月1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3.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5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228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1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228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2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3.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5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91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04执9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并自2022年1月6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6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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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7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朝发贸易中心连带支付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40元,共计1488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71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881执977号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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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881执9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温州市龙湾永兴鑫星五金店票据款项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86元,由被告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881民初4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382执344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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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82执3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82执344号 | ||||
执行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2民初1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1486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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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148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时间付款,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3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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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始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固始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4909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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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辉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新辉麻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969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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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96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广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00元,财产保全费1 020元,共计3 32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广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00元,财产保全费1 020元,共计3 32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3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291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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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29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西省九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7500元,及此款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西省九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4元,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增值税 | 1618776.97 | 0.0 |
2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企业所得税 | 124390.99 | 0.0 |
3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55086.09 | 0.0 |
4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房产税 | 98120.1 | 0.0 |
5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印花税 | 53869.32 | 0.0 |
6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1369.19 | 0.0 |
7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土地增值税 | 1616212.94 | 103195.7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