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35J0L55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大道D区还建房6栋2单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5MA35J0L552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9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大道D区还建房6栋2单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翔置业有限公司 | 945万人民币 | 94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18000万人民币 | 1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17955万人民币 | 1795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8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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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82275.3元、返还已到期的质保金4641098.22元,以上两项共计40823373.52元。二、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竹山路以南、规划路以北的绿地悦澜湾项目拍卖或者折价价款在4385111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069.56,由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 二审期间,申澜公司、申飞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土建工程的移交确认单,欲证明关于土建部分,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到2024年3月15日,其认为两年期质保金算逾期利息的话也应该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且涉案三份合同都约定了质保金支付的条件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质保无任何遗留问题,但双方并未确认对工程质量无任何遗留问题,亦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过确认,其认为一审判决其支付质保金逾期支付利息存在错误。二建公司对申澜公司、申飞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也同意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比原来的计息日晚计算三个半月即可。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申澜公司及二建公司对工程移交确认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该确认书明确载明“本工程已于2019年1月1日通过了质监局、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19年3月15日由二建公司移交给上海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双方对涉案工程土建部分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申澜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申澜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质保金的部分并未提出上诉,仅对质保金逾期利息提出上诉。根据双方关于“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小业主或物业之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及“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5%(其中40%为无渗漏专项保证金按照本专用条款15.1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期满二年付清,满5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公区精装修部分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售楼处、样板房精装修部分提交本合同中约定应予提交的所有资料并完成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工程质保期满后,申澜公司理应按约向二建公司支付各项目工程质保金。因从涉案工程移交确认书关于“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来看,土建2年质保金4362521.04元的支付日期应为2021年3月16日,一审认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申澜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另,关于申澜公司提出本案存在重复审理的问题,由于另案仅判决申澜公司对强隆公司在其欠付二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的纠纷发生于二建公司与申澜公司之间,实际上系承建方向建设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与另案结果并不矛盾,不存在重复审理。故申澜公司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 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四、 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 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069.56元,由二建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申澜公司、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8.7元,由申澜公司负担5921元,由二建公司负担907.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7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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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8,18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27日起以未付工程款568,1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0元,由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33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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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3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82275.3元、返还已到期的质保金4641098.22元,以上两项共计40823373.52元。二、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竹山路以南、规划路以北的绿地悦澜湾项目拍卖或者折价价款在4385111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069.56,由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 二审期间,申澜公司、申飞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土建工程的移交确认单,欲证明关于土建部分,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到2024年3月15日,其认为两年期质保金算逾期利息的话也应该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且涉案三份合同都约定了质保金支付的条件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质保无任何遗留问题,但双方并未确认对工程质量无任何遗留问题,亦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过确认,其认为一审判决其支付质保金逾期支付利息存在错误。二建公司对申澜公司、申飞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也同意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比原来的计息日晚计算三个半月即可。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申澜公司及二建公司对工程移交确认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该确认书明确载明“本工程已于2019年1月1日通过了质监局、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19年3月15日由二建公司移交给上海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双方对涉案工程土建部分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申澜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申澜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质保金的部分并未提出上诉,仅对质保金逾期利息提出上诉。根据双方关于“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小业主或物业之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及“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5%(其中40%为无渗漏专项保证金按照本专用条款15.1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期满二年付清,满5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公区精装修部分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售楼处、样板房精装修部分提交本合同中约定应予提交的所有资料并完成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工程质保期满后,申澜公司理应按约向二建公司支付各项目工程质保金。因从涉案工程移交确认书关于“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来看,土建2年质保金4362521.04元的支付日期应为2021年3月16日,一审认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申澜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另,关于申澜公司提出本案存在重复审理的问题,由于另案仅判决申澜公司对强隆公司在其欠付二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的纠纷发生于二建公司与申澜公司之间,实际上系承建方向建设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与另案结果并不矛盾,不存在重复审理。故申澜公司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 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四、 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 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069.56元,由二建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申澜公司、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8.7元,由申澜公司负担5921元,由二建公司负担907.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9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