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35L1BT1Y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5MA35L1BT1Y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圣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26日 - 2066年10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6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0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建设投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监理及综合技术咨询服务;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中介;园林造型及绿化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涂石磊 |
监事 |
陈荣圣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86000万人民币 | 8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管建消验字[2024]第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恒大林溪府幼儿园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管建消设字[2024]第 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恒大林溪府幼儿园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洪行审房现售证第017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许可机关 | 湾里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3-07-17 |
结束日期 | 2073-07-16 |
内容 | 林溪府S8#商业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6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91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11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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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9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固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122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22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45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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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4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同意向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直接在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抵扣后,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向原告C某某返还剩余购房款179,591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5.91元,原告C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1092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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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3执1092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32664.94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3266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 驳回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20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3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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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3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1,371.65元及逾期利息(以881,37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27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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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2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同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635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6元,减半收取507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7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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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7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迪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61603.44元及逾期利息(以 161603.44元为基数,自 2022年1月4日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迪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2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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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2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汇票金额2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7.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16048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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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160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褀城建材经营部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12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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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作款160594.5元。 二、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594.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计算)。 三、 驳回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726.7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60.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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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净水器货款1212686.4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2023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中的652829.51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8.84元,减半收取7914.4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时间内一并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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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8,384.57元及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858,38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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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686.27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773686.27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773686.27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旋挖灌注桩工程,含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小高层4#~7#楼、高层1#-3#楼及地下室)等建筑物桩基及试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49元,由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 2970.6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11.8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27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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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2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9元,由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3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8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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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10506.25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1050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56.87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356.8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4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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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众智恒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6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6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众智恒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3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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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7241.1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9561.62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82元,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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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686.27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773686.27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773686.27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旋挖灌注桩工程,含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小高层4#~7#楼、高层1#-3#楼及地下室)等建筑物桩基及试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49元,由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 2970.6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11.8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3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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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419.41 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498419.41 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438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35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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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3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款项17210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为4339.64元,2023年5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继续以17210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17210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60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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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6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0281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28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7%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52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32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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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3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7241.1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9561.62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82元,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82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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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82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Z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返还已付购房款23039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6488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及以23039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4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68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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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6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加协议)与《室内装修委托合同》; 二、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三、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及装修款共计1139737元; 四、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329.89元; 五、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偿还《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剩余贷款; 六、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其依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以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出具的本判决当月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七、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6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17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0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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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0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5,302.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为421,539.7594元,2023年4月21日之后继续以未付工程款8,005,302.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8,005,302.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468,461.055元范围内,就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展示区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78.99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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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萌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共计127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8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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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萌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6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6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67199.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67199.6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内一并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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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日报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返还购房认筹金20000元; 二、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日报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南昌日报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时间内一并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46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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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4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千家万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4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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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4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047941.4元; 二、原告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欠款10047941.4元范围内,对原告施工的南昌恒大林溪府首、二期供电工程价款在南昌恒大林溪府首、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所占比例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86元,鉴定费82110元,以上共计190896元,由原告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586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31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执1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37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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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3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执2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9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19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别搞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32570.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15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8417.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48417.70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商业街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0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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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0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71.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57066.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4元,保全费2011元,共计7785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承担52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5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8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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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8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6530.9元。 二、 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天宁西路与兴湾大道交汇处的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剩余区、二、三、四期园建工程项目拍卖或者折价价款在3520147.9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3394571.14元中实际所剩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计算;2.以1959.7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计算)。 四、 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31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93.77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337.2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651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9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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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物业费补助款7700元。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40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29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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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2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8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8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本息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计1724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580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49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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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4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三、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及装修款共计688623元; 四、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518.87元; 五、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剩余贷款(以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出具的本判决当月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六、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其依据《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向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以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出具的本判决当月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七、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7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17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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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768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8元,减半收取计528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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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星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8 000元及利息(以168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 660元,减半收取1 83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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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泛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0 250元及利息(以120 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706元,减半收取1 353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67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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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6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欧亚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机票费、服务费合计2096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性计算:2021年4月金额119073元,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2021年5月金额68829元,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2021年6月金额11815元,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止至付清日止;2021年7月金额9940元,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上利率统一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47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7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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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88.55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3552.5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以58536.01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 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58536.0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9元减半收取1604.45元,由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9.4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4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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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4158元(以1322108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62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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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6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0281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28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7%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52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1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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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915.43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78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3-0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27108.08 | 0.0 |
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3-04 | 房产税 | 260193.14 | 0.0 |
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3-04 | 印花税 | 87277.24 | 0.0 |
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3-0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44775.27 | 0.0 |
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3-04 | 土地增值税 | 9921793.3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西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03-1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