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35L1BT1Y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5MA35L1BT1Y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26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圣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26日 - 2066年10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0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建设投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监理及综合技术咨询服务;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中介;园林造型及绿化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涂石磊 |
| 监事 |
| 陈荣圣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86000万人民币 | 8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管建消验字[2024]第00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4-1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恒大林溪府幼儿园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管建消设字[2024]第00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2-0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恒大林溪府幼儿园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67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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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67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D某某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上诉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Z某某案: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9137.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X某某案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528.37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380号、(2023)赣0112民初6296号、(2023)赣0112民初6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67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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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67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房屋面积差价24,486.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8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125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24 | 2025-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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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12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迪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61603.44元及逾期利息(以 161603.44元为基数,自 2022年1月4日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迪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5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124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23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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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124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同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635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6元,减半收取507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3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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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按上诉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民终82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25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04 | 2025-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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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2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固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122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22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120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16 | 2025-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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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120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同款252987.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9月5日起,以252987.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01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9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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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9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加协议)与《室内装修升级委托合同》; 二、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9年9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三、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及装修款共计1136585元; 四、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113.39元; 五、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剩余贷款,并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个月贷款利息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以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出具的本判决当月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六、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其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向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以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出具的本判决当月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七、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3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15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88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22 | 2025-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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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88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违约金42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553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53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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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53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845.76元及迟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80845.76元中实际剩余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至付清款项止计算)。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96.4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31.6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8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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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3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堃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16454.97元; 二、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堃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本金416454.97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3日起按照LPR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堃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6.82元,减半收取3773.41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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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5472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自2024年3月29日起,以223594.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自2023年7月24日起,以31130.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展示区园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23594.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南昌恒大林溪府二期43#-45#楼周边剩余园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1130.2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1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5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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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车位补助款14000元。 二、 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7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07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8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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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湾里新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二、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湾里新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号民初121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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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向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10月3日起至付清货款止以263368元中实际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 LPR计算)。 二、 驳回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0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18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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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18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昌德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202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9月5日起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2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4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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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64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付工程款110,647.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0日开始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1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74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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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74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二、被告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42,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00元;三、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4,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200元;四、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36,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五、驳回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2020年6月9日,南昌天之音公司向南昌恒腾公司发送请款函,要求回款36,000元,2021年6月11日请款34,000元,2021年7月13日请款34,000元。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违约金和利息如何计算。现有证据表明,本案各方对以下事实并无异议:南昌中电投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0元、南昌恒强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42,000元、南昌恒腾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104,000元、南昌恒富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36,000元。从案涉《2019-2020年度南昌正盛太古港地下车库灯箱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仅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都视为违约”,同时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并不存在因一方违约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但上诉人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恒大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情况,经综合考量,本院酌定恒大地产公司分别与南昌中电投公司、南昌恒强公司、南昌恒腾公司、南昌恒富公司以180,000元、42,000元、104,000元、36,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诉人恒大地产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恒大地产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驳回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12元,减半收取4,356元,由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2,178元,由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35.6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1,306.8元,由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2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99.22元及自2021年9月18日起,以39,699.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6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417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4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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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4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400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2元,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0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24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9,132元; 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在2024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8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4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4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5,603.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5,60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32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5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补偿款379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49.6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7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天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12454.96元及利息(利息:1、以496613.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357850.5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1157990.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72.54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1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846.41元; 二、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160.3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4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059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1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18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清款日止); 三、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 驳回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3804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91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11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391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固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122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22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45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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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45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同意向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直接在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抵扣后,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向原告C某某返还剩余购房款179,591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5.91元,原告C某某自愿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8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1092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3执1092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32664.94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3266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 驳回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205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3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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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33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1,371.65元及逾期利息(以881,37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6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27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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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27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同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635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6元,减半收取507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3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7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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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76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迪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61603.44元及逾期利息(以 161603.44元为基数,自 2022年1月4日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迪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5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2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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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26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汇票金额2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7.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8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16048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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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13执1604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褀城建材经营部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121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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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作款160594.5元。 二、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594.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计算)。 三、 驳回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726.7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60.3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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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13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净水器货款1212686.4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2023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中的652829.51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8.84元,减半收取7914.4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时间内一并付给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6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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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38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8,384.57元及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858,38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5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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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6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686.27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773686.27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773686.27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旋挖灌注桩工程,含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小高层4#~7#楼、高层1#-3#楼及地下室)等建筑物桩基及试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49元,由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 2970.6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11.84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27108.08 | 0.0 |
| 2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房产税 | 260193.14 | 0.0 |
| 3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87277.24 | 0.0 |
| 4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44775.27 | 0.0 |
| 5 | 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9921793.3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