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573630595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5736305952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5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汪学勤 | 营业期限 | 2011年05月10日 - 2061年05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83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美甲服务,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文艺创作,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4)
万娇 |
监事 |
刘德钟 |
董事 |
孙尧 |
董事 |
汪学勤 |
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8300万人民币 | 383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860万元 |
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10万元 |
萍乡恒辉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65736305952 |
2 | 2016 | A级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6573630595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074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3-12 | 2025-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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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0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恒辉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金桥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741200元; 二、 被告萍乡恒辉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金桥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月2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2750.24元,并支付以74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萍乡市金桥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2元,由被告萍乡恒辉地产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40元,由原告萍乡市金桥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2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110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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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11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481570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157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南昌恒大御澜府1-13#楼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的赶工奖195856.95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528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03执334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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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03执33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90689.04元及利息(以390689.04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7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03执333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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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03执33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支付705179.37元及利息(以705179.37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7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51元,减半收取5425.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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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5472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自2024年3月29日起,以223594.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自2023年7月24日起,以31130.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展示区园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23594.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南昌恒大林溪府二期43#-45#楼周边剩余园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1130.2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1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74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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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7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二、被告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42,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00元;三、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4,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200元;四、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36,000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五、驳回原告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2020年6月9日,南昌天之音公司向南昌恒腾公司发送请款函,要求回款36,000元,2021年6月11日请款34,000元,2021年7月13日请款34,000元。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违约金和利息如何计算。现有证据表明,本案各方对以下事实并无异议:南昌中电投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0元、南昌恒强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42,000元、南昌恒腾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104,000元、南昌恒富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应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广告费36,000元。从案涉《2019-2020年度南昌正盛太古港地下车库灯箱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仅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都视为违约”,同时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并不存在因一方违约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但上诉人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恒大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情况,经综合考量,本院酌定恒大地产公司分别与南昌中电投公司、南昌恒强公司、南昌恒腾公司、南昌恒富公司以180,000元、42,000元、104,000元、36,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南昌天之音公司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诉人恒大地产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恒大地产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天之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驳回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12元,减半收取4,356元,由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2,178元,由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35.6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1,306.8元,由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79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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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7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9739元、质量保证金14,468.57元,共计24,207.57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4,20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2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5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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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944.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9944.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0697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974.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4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62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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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066697.8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9.84元,减半收取计7709.92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92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1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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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99.22元及自2021年9月18日起,以39,699.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41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6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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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999.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6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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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74.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忠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1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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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21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398.99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3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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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15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星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6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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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7800元(票据号码:230242102*-*-*-*996189); 二、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4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54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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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5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1473.79元。 二、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621473.79元的范围内就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4元,减半收取计14447元,由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1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6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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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47742.85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以1247742.85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15844.43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以115844.43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2元,减半收取8536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54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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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5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064.84元; 二、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3064.84元的范围内就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160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4-11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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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702执16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2元,由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民终2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03执42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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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03执4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龙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19069.39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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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天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12454.96元及利息(利息:1、以496613.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357850.5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1157990.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72.54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113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3-12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赣0702执11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697951.37元; 二、限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97951.3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38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0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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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15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846.41元; 二、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160.3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059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1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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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21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清款日止); 三、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 驳回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380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60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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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6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223239.08元; 二、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23239.08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2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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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47131.03元及利息(利息以9247131.03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15990.5元、260574.87元、5767959.89元、274814.52元工程款,分别就原告所施工的南昌恒大城14#楼南面非机动车棚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38-41#、42-44#、49-52#楼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六期、七期、八期、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商业街园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0元,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5628元,应退还909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1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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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12.55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M某某负担162.4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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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974.33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4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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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4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989.13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158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39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23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2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37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23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1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88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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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8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135.46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取2 37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75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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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7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频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5559.73元及利息(利息以25559.7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频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上海频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8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76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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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7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交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480元及利息(利息以60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8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47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91执4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47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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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4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3439号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3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42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91执4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0000元;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子退回,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付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15、5076、11804、1789、12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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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2073228.2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735054.51元的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另1338173.7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5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支付705179.37元及利息(以705179.37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7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51元,减半收取5425.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5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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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90689.04元及利息(以390689.04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7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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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2073228.2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735054.51元的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另1338173.7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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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9325.24元及利息(以109325.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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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8,384.57元及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858,38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8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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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66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2663.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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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 二、限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1183.42元及利息(以911183.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在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911183.42元范围内对案涉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7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87元,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7.6元,由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5327.6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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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686.27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773686.27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773686.27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旋挖灌注桩工程,含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小高层4#~7#楼、高层1#-3#楼及地下室)等建筑物桩基及试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49元,由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 2970.6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11.8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06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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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0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截至2023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补助费共计25200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截至2023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936元及从2023年8月20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以补助费252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25200元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2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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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5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4.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4元,减半收取计4762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7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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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27480.33元及利息(以72748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计561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2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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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2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872.72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Q某某负担21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356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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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35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华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419,399.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4,006元,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27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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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2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9元,由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3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528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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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52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534.82元; 二、 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534.8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 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4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3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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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419.41 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498419.41 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4388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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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686.27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773686.27元工程款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773686.27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旋挖灌注桩工程,含南昌恒大林溪府四期(小高层4#~7#楼、高层1#-3#楼及地下室)等建筑物桩基及试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49元,由原告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 2970.6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11.8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35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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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3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款项17210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为4339.64元,2023年5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继续以17210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17210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6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76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26587.0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82517.4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以119297.7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115072.3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以109699.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4元,由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2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65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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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76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135.46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取2 37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60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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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6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0281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28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7%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52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521执6346号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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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21执634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237697.6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民终3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0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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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0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5,302.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为421,539.7594元,2023年4月21日之后继续以未付工程款8,005,302.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8,005,302.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468,461.055元范围内,就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展示区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78.99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38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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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3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支付票据款73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计5643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38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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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3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894147.5元及利息(以894147.5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次日即2022年8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04元,减半收取6402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2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27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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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2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永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288000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永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 费(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永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476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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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47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志诚太和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48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志诚太和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剩余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476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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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47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志诚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8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7元,减半收取4828.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464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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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46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 215 618.64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73 886.8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54 46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2 132.8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5 13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 740元,减半收取7 87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68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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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6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巨元印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70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计2679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16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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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1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瑞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273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16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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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1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纯青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56194.61元及利息(以156194.61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之日即2021年8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纯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1811.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6.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16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31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纯青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04688.58元及利息(以104688.58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之日即2021年8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纯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1.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91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29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 日向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票据款(票据号码:230242*-*-*-*821763344)7840元。 二、诉讼费用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441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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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44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醴陵市宇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38 690.5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 273元,减半收取1 63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441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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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44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醴陵市宇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13 957.25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779元,减半收取1 39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86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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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8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71772.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9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14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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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1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退房款515990元; 二、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159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8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01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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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0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南昌合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本金 人民币36000元(票据号码为:230242*-*-*-*769062938)。 二、如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第一项全部的付款义务,则南昌合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汇票本金,则原告南昌合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利息(利息以被告欠付的汇票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诉前调书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31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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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3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4622.9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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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基数,自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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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泛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0 250元及利息(以120 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706元,减半收取1 353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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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星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8 000元及利息(以168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 660元,减半收取1 83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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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768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8元,减半收取计528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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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3 600元及利息(以13 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140元,减半收取1 07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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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星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8 000元及利息(以168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 660元,减半收取1 830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62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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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6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0281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28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7%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52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9-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6159.66 | 3674.13 |
2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9-11 | 印花税 | 11192.12 | 0.0 |
3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9-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1575.35 | 1637.62 |
4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9-11 | 房产税 | 1657213.33 | 112158.48 |
5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1575.35 | 1637.62 |
6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房产税 | 1657213.33 | 112158.48 |
7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印花税 | 11192.12 | 0.0 |
8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6159.66 | 3674.1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83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5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