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332925245T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18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332925245T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5年07月22日 - 2035年07月1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18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桂林 |
监事 |
张良剑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717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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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7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东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87.93元并退还质保金7,888.18元 二、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东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7,888.1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计算;以85,087.93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算)。 三、 被告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东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3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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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91执6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原告L某某所有的悦景新筑小区8#楼一单元1104室的全屋地板按圣象地板或为同档次品牌标准更换; 二、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元,由L某某负担26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3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154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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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15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25日签订的《(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一标段34-52#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一标段34-52#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一标段34-52#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于2022年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3960.08元。 三、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工程款7913960.0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7913960.08元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瑶湖东大道777号(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一标段34-52#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913960.0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7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33029元, 一、原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二标段53-72#、75#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二标段53-72#、75#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于2021年11月3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85995.09元。 三、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剩余工程款3085995.0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按LPR计算。 四、被告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二、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江苏古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瑶湖东大道777号(赣越)新力公园壹号悦榕庄酒店项目二标段53-72#、75#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085995.0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6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60000元,共计419966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共计742801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中和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91民初4201、4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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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 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 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新力青岚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 000万元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 800元,案件保全费5 000元,共计246 800元,由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4民初3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5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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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三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三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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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正泰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7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72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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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7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邺昌五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二、驳回原告杭州邺昌五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8053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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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80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46899.3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10日,利息32436.02元,复利1243.09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646899.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不超过年利率24%]; 二、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回原告52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5200元,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46899.3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10日,利息32436.02元,复利1243.09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646899.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不超过年利率24%]; 二、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回原告52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5200元,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64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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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6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计156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640元,由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9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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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联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联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增值税 | 720314.79 | 0.0 |
2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企业所得税 | 4996202.01 | 0.0 |
3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0422.04 | 0.0 |
4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房产税 | 65520.0 | 0.0 |
5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印花税 | 22410.91 | 0.0 |
6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35553.05 | 0.0 |
7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土地增值税 | 3859888.6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7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