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332925245T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18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332925245T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5年07月22日 - 2035年07月1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18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桂林 |
监事 |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中河置业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高新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开始日期 | 2022-11-29 |
结束日期 | 99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洪高新税一)许准字﹝2022﹞第(46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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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 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 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新力青岚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 000万元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 800元,案件保全费5 000元,共计246 800元,由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4民初3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5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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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三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三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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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正泰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7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72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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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7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邺昌五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二、驳回原告杭州邺昌五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08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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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0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南昌中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南昌中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双方签订的《新力公园壹号商铺包销合同》第三条约定:1、包销合作期及签约任务: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包销房源货佱60%的签约;2018年11月30日完成包销房源货值100%签约,合作周期根据预售获取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包销合作期满,包销方未完成约定业绩目标,需包销方在合作期间满一个月内补齐相应的首付款,并办理完签约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罚没剩余房源定金。若包销方完成首批任务,则双方继续履约。若未完成,则包销方需补足剩余首付款至全部房源房价总额的30%。若包销方拒绝补足保证金,我司有权提前解除双方的包销合同并罚没履约保证金的50%,不予退还。......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承诺将全面发行本合同,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人民币每套商铺1万元的保证金,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三天内给予甲方,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乙方签约完成附件房源2楼商铺60%后,(按套计算)方可给予后续签约每退其单套80%的保证金,余下保证金根据“准业主满意度得分”考核后进行退还,若该套房源“准业主满意度得分”低于85分,则扣除该套词源应发保证金金额的20%。 2021年3月8日,中芃房地产公司的员工Z某某与南昌天华置业公司的员工C某某洽谈双方在赣越地区合作项目的抵款情况,C某某向中芃房地产公司发送《关于慧达/中芃在赣越地区公司款项核算》,该核算表上表明案涉楼盘公园壹号“定金/保证金”74万元,未完成包销任务,需扣除50%,可抵金额为37万。 再查明:悦景新筑小区25#楼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25#101室(备案时间2018年4月24日)、102室(该房为会议室并非可售房源)、103室(备案时间2018年5月3日)、104室(备案时间2018年7月25日)、201室(备案时间2018年4月24日)、202室(备案时间2018年7月19日)、203室(备案时间2018年7月12日)。 本院认为,中芃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与南昌天华置业公于2018年签订的《新力公园壹号商铺包销合同》并要求南昌天华置业公司返还保证金74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中芃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在销售了九套商铺后,2019年年初因双方就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南昌天华置业公司未让其销售导致案涉合同无法履行,但中芃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8年8月10日至11月30日,合作周期根据预售获取时间进行相应顺延,25#、27#、28#、29#、30#、31#、32#、33#、S6#最晚获取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案涉合同的包销期最多延至2019年4月8日,案涉合同于该日已终止。综上,中芃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履约保证金,从案涉合同第三、四条的约定可以看出,如中芃房地产公司按约销售了一定比例的房源,履约保证金可予以退还;如中芃房地产公司在约定的期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比例,南昌天华置业公司则有权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如前所述,中芃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按约达到销售比例的原因系南昌天华置业公司过错所致,故其要求退还100%的履约保证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结合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本院酌定履约保证金按50%予以退还。关于退还的金额,案涉合同的包销期为2018年8月10日-2018年11月30日,而25#101、103、101、201、202、203室房屋在案涉合同包销期前已销售备案,25#202房为非可售房源,故南昌天华置业公司收取该7套房屋的保证金有误,应予全部退还;剩余67套房屋的履约保证金退还50%。根据合同约定,每套商铺的保证金为1万元,故南昌天华置业公司应退还中芃房地产公司履约保证金40.5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赣019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中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50万元; 三、驳回南昌中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以上合计16800元,由南昌中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240元,由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6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8053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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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80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46899.3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10日,利息32436.02元,复利1243.09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646899.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不超过年利率24%]; 二、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回原告52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5200元,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46899.3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10日,利息32436.02元,复利1243.09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646899.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不超过年利率24%]; 二、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回原告52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5200元,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64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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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6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计156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640元,由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9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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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联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联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696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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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69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80万元及利息(利息均自原告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其中80万元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算、100万元自2021年12月17日计算、100万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95元,由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3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增值税 | 720314.79 | 0.0 |
2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企业所得税 | 4996202.01 | 0.0 |
3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0422.04 | 0.0 |
4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房产税 | 65520.0 | 0.0 |
5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印花税 | 22410.91 | 0.0 |
6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35553.05 | 0.0 |
7 | 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土地增值税 | 3859888.6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7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