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5FTGH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MA35FTGH97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10日 - 2035年12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良剑 |
| 董事,经理 |
| 胡宝亮 |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嘉兴中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万人民币 | 9000万人民币 |
| 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珠海东方榕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295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8-19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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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295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晶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重建补偿款101203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20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申请人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仲裁费18700元(案件受理费14960元,案件处理费3740元),由被申请人晶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径付申请人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前述一、二项裁决被申请人晶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支付义务,被申请人晶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完毕。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洪仲案裁字第12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1902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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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19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73461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结算价款2541017.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5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583096.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524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10754.25元;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16927.87元;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11元,由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926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485元。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保金5736.53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73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LPR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0227.94元。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8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公司负担。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 28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552.42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公司负担。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408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400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5491号、4968号、4971号、4973号、4972号、1738号、1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97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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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97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7269.46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217269.46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货款1217269.46元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6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预交的15896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896元,交费账户如下:户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4983101040005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高新支行。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2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03执318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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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03执31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31824.05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以6439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以6439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以643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已清偿金额6009.3元; 三、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6元,减半收取计11868元,由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68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2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73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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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73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760.25元; 二、 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浙江东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31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7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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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67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X某某返还认筹款及车位款共计522895元; 二、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X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1月1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28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Y某某、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计4795元(原告Y某某、X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682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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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68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认筹款5万元; 二、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91民初1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91执49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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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91执49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熙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服务费429512.62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熙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以429512.62元为基数,按照1.95倍LPR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准。 三、驳回原告上海熙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38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44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294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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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29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03民初17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09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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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0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80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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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7万元及利息(以37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1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29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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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1310.4元及利息(以41310.4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09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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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09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72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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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1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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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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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1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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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76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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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76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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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 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 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新力青岚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 000万元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 800元,案件保全费5 000元,共计246 800元,由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4民初35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4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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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4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西建兴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西建兴城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0元,其中857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00元由原告四川西建兴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26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19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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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91执19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0000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佣金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40元,交费账户如下:户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4983101040005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高新支行。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32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增值税 | 33913764.16 | 0.0 |
| 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企业所得税 | 98182808.06 | 0.0 |
| 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209334.49 | 0.0 |
| 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房产税 | 83774.45 | 0.0 |
| 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82789.96 | 0.0 |
| 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78778.81 | 0.0 |
| 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7154781.6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