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5FTGH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十六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MA35FTGH97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10日 - 2035年12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十六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胡宝亮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7万元及利息(以37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1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29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09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0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8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1310.4元及利息(以41310.4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09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0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72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1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1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0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1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76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7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24执15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 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 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新力青岚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 000万元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 800元,案件保全费5 000元,共计246 800元,由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名门世家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4民初3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4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西建兴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西建兴城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0元,其中857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00元由原告四川西建兴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2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19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91执1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0000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佣金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40元,交费账户如下:户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4983101040005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高新支行。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3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31824.05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以6439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以6439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以643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已清偿金额6009.3元; 三、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6元,减半收取计11868元,由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6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58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65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百特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百特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91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19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2,398.9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2,398.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9元,保全费2,350元,共计9,139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76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17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8141.73元; 二、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8141.73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5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计16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21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72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21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72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恢43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恢4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极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684元。 二、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极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26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4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91民初4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789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789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捷奈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78,280元及利息(以78,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捷奈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6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48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64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本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09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60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支付791599.5元及利 息(利息以79159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3日起计付至款项 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5元,减半收取5932.5元,保全费4478 元,合计10410.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2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72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372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57763.4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377763.44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0日起算、18万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19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7元,减半收取计4803.5元,由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江西新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65.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500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50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湖区四维仪器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68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36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聚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新聚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3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7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7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来宾市耐美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来宾市耐美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66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33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4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7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宝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30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4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7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赣防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宝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32元,由被告江西赣防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31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8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7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50 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 096元,财产保全费1 785元,共计6 881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防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43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88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8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 000 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 98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64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3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2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64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6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6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535元,剩余25元原告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9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1020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03执102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九江浔阳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熙舒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8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822元,减半收取计5 911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九江浔阳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2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899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03执89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91执169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91执16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82.12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59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91民初4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91执204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91执20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服务费37.2万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1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741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03执74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票据款4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475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03执47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9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475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03执47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 691 34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740 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8日起算,400 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2月18日起算,另551 346元的利息自2022年3月1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022元,减半收取计10 011元,由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增值税 | 33442657.07 | 0.0 |
2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企业所得税 | 97314660.45 | 0.0 |
3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131496.95 | 0.0 |
4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房产税 | 83774.45 | 0.0 |
5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印花税 | 69951.09 | 0.0 |
6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78778.81 | 0.0 |
7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土地增值税 | 5737529.6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