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983G47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2号楼3层A334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83G47N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22日 - 2040年05月2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2号楼3层A334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76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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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7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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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31824.05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以6439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以6439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以643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已清偿金额6009.3元; 三、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6元,减半收取计11868元,由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6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58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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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5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百特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百特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68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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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6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聚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新聚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30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22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