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6WFTX8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B2栋办公楼2810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MA36WFTX81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赖汉雄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B2栋办公楼2810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文杰 |
监事 |
赖汉雄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14126.4万人民币 | 14126.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17726.4万人民币 | 17726.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80万人民币 | 1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武汉煜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3.6万人民币 | 93.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力平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600万人民币 | 3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洪高新税一)许准字﹝2022﹞第(47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高新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开始日期 | 2022-11-30 |
结束日期 | 99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75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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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7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佳音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2 746.15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2 746.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 164元,由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62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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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6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商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01633.83元及利息(利息以201633.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30日计算至质保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商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72元。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商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西省商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被告烨城公司负担207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2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3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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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人民币82054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22年12月31日前随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C某某支付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2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43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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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4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40000元给原告D某某; 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D某某。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29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4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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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7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2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935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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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93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商友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23142.07元及利息(利息以523142.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计45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55元,共计7690元,由被告南昌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0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