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35KT5B7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中心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MA35KT5B72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2日 |
| 法定代表人 | (2026)赣0121执41号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2日 - 2066年10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1200 | 发照日期 | 2026年01月07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中心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健身休闲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棋牌室服务,文艺创作,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2)
| 涂石磊 |
| 监事 |
| (2026)赣0121执41号 |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81200万人民币 | 81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6 | A级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MA35KT5B72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084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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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08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98629.77元及利息(以198629.7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18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102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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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102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289935.11元; 二、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26481.61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287500元自2021年7月27日起、160001.12元自2022年3月19日起、345962.47元自2022年8月24日起、269989.91元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三、驳回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22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031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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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03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05200元;二、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利息(利息以40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77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03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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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03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执34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60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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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26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223239.08元; 二、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23239.08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22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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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47131.03元及利息(利息以9247131.03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15990.5元、260574.87元、5767959.89元、274814.52元工程款,分别就原告所施工的南昌恒大城14#楼南面非机动车棚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38-41#、42-44#、49-52#楼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六期、七期、八期、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商业街园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0元,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5628元,应退还9098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17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房产税 | 31592.04 | 5265.34 |
| 2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增值税 | 16847347.91 | 0.0 |
| 3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2072.0 | 22012.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1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