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35KT5B7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综合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MA35KT5B72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孙尧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2日 - 2066年10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12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综合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健身休闲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棋牌室服务,文艺创作,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孙尧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涂石磊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81200万人民币 | 81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81200万人民币 | 81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住建消竣备字2023第﹝000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恒大翡翠珺庭3#楼、7#-12#楼、垃圾站及地下室建设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6 | A级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MA35KT5B7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60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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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6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223239.08元; 二、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23239.08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2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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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47131.03元及利息(利息以9247131.03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15990.5元、260574.87元、5767959.89元、274814.52元工程款,分别就原告所施工的南昌恒大城14#楼南面非机动车棚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38-41#、42-44#、49-52#楼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六期、七期、八期、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商业街园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0元,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5628元,应退还909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1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36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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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3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雷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2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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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2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柏秦建筑工程事务所支付汇票金额247400元; 二、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柏秦建筑工程事务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27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柏秦建筑工程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8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356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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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35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华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419,399.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4,006元,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58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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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5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工程款373910.68元; 二、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73910.68元,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373910.68元就南昌恒大翡翠珺庭地下室抗浮锚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173元,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6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1181执4472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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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181执447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威峰包装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36436.6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汇票金额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617元(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1民初2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9903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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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99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02794.84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3月13日,利息56922.26元,复利2910.62元,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802794.8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不超过年利率24%); 二、 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0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共计16610元,由被告D某某承担,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6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14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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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1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退房款515990元; 二、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159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8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恢42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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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恢4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执2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22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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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2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45;000元; 二、 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7;00元,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33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38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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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3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126;2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3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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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止2022年7月27日,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各项业务合同款项共计377;042.2元; 二、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377;042.2元至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洪雁支行;账号:1947 1030 4107); 三、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同意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合同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合同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6;964元,减半收取3;482元,由被告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482元,由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与所欠合同款项一并支付至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诉前调书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96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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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9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2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增值税 | 16953039.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1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