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5R1XP1C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中心A座210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5R1XP1C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3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依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12执2372号涤除 | 营业期限 | 2017年03月06日 - 2067年03月0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99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中心A座210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依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12执2372号涤除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涂石磊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199000万人民币 | 199000万人民币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南昌恒大悦龙台建筑名称:1#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31层、高度98.4米、地上建筑面积:22202.09平方米;6#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31层、高度98.4米、地上建筑面积:22090.83平方米;10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31层、高度98.4米、地上建筑面积:22859.56平方米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建筑名称:2#:耐火等级一级、地上31层、建筑高度98.4米、地上建筑面积22806.32平方米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3第00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恒大悦龙台C地块3#、4#、7#、11#住宅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7 |
结束日期 | 2104-12-31 |
内容 | 南昌恒大悦龙台C地块3#、4#、7#、11#住宅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3第00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恒大悦龙台C地块2#住宅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4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建筑名称2#耐火等级一级、地上31层、建筑高度98.4米、地上建筑面积22806.32平方米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11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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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11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前,向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支付731105元; 二、驳回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56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6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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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6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858801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8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8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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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123.25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某某自行负担127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96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1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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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9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355.37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8元,由X某某负担127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1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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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899.84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4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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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280.90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3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6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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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6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025.87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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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288.26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0元,退回Z某某因减少诉请对应的200元;其余640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9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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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6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南昌市新建区霁亭路999号悦龙台小区6栋2单元802室办理J某某的房屋登记备案; 二、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4907.96元; 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2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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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869.29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7元,由W某某负担85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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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218.20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5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25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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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2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031.11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上述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9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96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1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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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9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506.81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9元,由W某某负担91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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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303.03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某某自行负担198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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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711.20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7元,退回W某某因减少诉请对应的199元;其余658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96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1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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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9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6525.90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2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315.38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0元,由Z某某负担135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8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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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6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228.4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25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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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2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510.65元; 二、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9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96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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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9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573.13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自行负担72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8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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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402.4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自行负担143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87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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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8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683.63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上述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96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1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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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9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386.48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0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75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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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7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雅媞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96,880元及利息(利息以296,8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3.2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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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489.72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0元,由Y某某负担117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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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6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981.7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9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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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415.72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9元,由W某某负担83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9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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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6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6212.85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6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33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涂序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249.58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9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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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6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4060.96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3元,由Z某某负担121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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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046.20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1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2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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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2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众智恒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制作费5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10日至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众智恒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50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25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32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T某某广告费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的广告费为基数,按2023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350000元广告费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7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7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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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7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183.89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77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27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405.17元;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4-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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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569.12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2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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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101.5元; 二、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负担146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12.55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M某某负担162.4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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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974.33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4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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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4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989.13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三、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158元,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04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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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0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861.88元; 二、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3元,由J某某负担170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3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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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4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T某某广告费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的广告费为基数,按2023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350000元广告费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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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872.72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Q某某负担21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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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472.85元;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138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1605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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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160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60元,合计11,950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12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1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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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1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218.2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7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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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4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8819.78元,并给付此款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率不高于3.85%); 二、驳回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8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09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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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已付购房款4126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126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市场贷款利率,从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8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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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66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2663.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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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 二、限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1183.42元及利息(以911183.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在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911183.42元范围内对案涉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7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87元,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7.6元,由江西省地质工程院有限公司负担5327.6元,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2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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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2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872.72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Q某某负担21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8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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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萌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6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4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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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4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58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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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5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3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79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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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7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974.33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42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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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42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众智恒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制作费5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10日至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众智恒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79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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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7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440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3920元保修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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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12.55元; 二、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M某某负担162.4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42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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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4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3981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24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5692.5元保修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0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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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740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0820元保修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41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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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4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报业传媒地铁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703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12执4867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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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12执486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归还欠款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12民初13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京0108执1622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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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08执16220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08民初50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3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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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泰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550元及利息3723.5元。 二、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泰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192.76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泰沃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8元已减半收取2294元,由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95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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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基数,自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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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星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8 000元及利息(以168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 660元,减半收取1 830元,由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9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3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