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9BGA32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300-3号办公楼4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BGA329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20年10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300-3号办公楼4楼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5)
| 余雷 |
| 监事 |
| 吴小明 |
| 副董事长 |
| 唐胜利 |
| 董事 |
| 王雄飞 |
| 董事长,总经理 |
| 许金贵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90000万人民币 | 9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商贸中心项自WCQ309-B04地块一期新建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商贸中心项自WCQ309-B04(中小学地块)新建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1122024HY0144469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1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1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消设字2024第001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3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商贸中心项自WCQ309-B04(中小学地块)新建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4第002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3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商贸中心项自WCQ309-B04地块一期新建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税)许变更准字﹝2024﹞第(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17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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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1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格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新格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91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28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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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91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H某某与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 二、限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H某某购房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14205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420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8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85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10-1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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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85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东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7元,由原告深圳市东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8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4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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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49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H某某与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 二、限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H某某购房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14205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420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8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3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10 | 2025-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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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33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洁思特清洁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洁服务费共计113056.4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洁思特清洁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43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28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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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28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东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7元,由原告深圳市东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8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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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3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R某某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R某某负担202元,被告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39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5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0月29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