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9RT7J7U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RT7J7U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 法定代表人 | 依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12执3310号涤除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07日 - 2040年12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5)
| 依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12执3310号涤除 |
| 经理,董事 |
| 张颖 |
| 董事 |
| 方振宇 |
| 监事 |
| 王强 |
| 董事长 |
| 马薇 |
| 董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 4750万人民币 | 47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2495万人民币 | 249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善卷建筑工程公司 | 4750万人民币 | 47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善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255万人民币 | 225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50万人民币 | 2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02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8-04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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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02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鸿强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070291.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70291.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鸿强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461964.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1964.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江西鑫鸿强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17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5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22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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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5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63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7633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48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00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8-04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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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0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造价咨询费409376.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9376.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江西新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9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69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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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69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905.86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1320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69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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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69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8元,由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39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20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10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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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20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2283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0551.2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2283.4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4元,财产保全费2775元,共计10839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5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9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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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9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亿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品牌墙制作及安装合同价款619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9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90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20 | 2025-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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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90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6949.69元及违约金(以386949.6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1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5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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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5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安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安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0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6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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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366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905.86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1320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9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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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96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530.28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9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96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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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296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06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保全费1995元,合计4857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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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鑫联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活动价款198929.8元及利息(利息以152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647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息);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鑫联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6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74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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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3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31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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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131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343409.66元及利息(以2343409.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全额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343409.66元的范围内对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展示区售楼处及样板房室内精装修工程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共预交21736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7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8952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7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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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8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外业见证费26364.8元及违约金(以26364.8 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6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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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2月0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