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9RT7J7U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9001-64室(璜溪大道1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RT7J7U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黎刚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07日 - 2040年12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17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9001-64室(璜溪大道1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5)
张颖 |
董事 |
方振宇 |
监事 |
洪黎刚 |
总经理,董事 |
王强 |
董事长 |
马薇 |
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2495万人民币 | 249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50万人民币 | 2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善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750万人民币 | 47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50万人民币 | 2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善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255万人民币 | 225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96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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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9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06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保全费1995元,合计4857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9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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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9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530.28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9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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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鑫联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活动价款198929.8元及利息(利息以152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647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息);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鑫联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6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7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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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31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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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31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343409.66元及利息(以2343409.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全额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343409.66元的范围内对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展示区售楼处及样板房室内精装修工程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共预交21736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7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895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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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外业见证费26364.8元及违约金(以26364.8 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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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款429995元及违约金(以128131.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华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104元,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3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53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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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5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656767.3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365676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原告江西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力祥云中心项目(一标段)(59亩)1-3、5-13、15、16号楼及59亩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工程”及“新力祥云中心项目(二标段)15亩、53亩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原告完工部分的折价款或拍卖款在上述欠付工程款本金93656767.3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84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23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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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2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昌优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95139.50元,并给付以9513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南昌优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4元,由南昌优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40元、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7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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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7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货款485580.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包括两部分:1、以369592.2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15988.6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质保金25556.89元; 三、 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未开票货款当日向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四、驳回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47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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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4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656767.3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365676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原告江西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力祥云中心项目(一标段)(59亩)1-3、5-13、15、16号楼及59亩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工程”及“新力祥云中心项目(二标段)15亩、53亩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原告完工部分的折价款或拍卖款在上述欠付工程款本金93656767.3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84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66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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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6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0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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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0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董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68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682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董世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62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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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6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强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38700元。 二、 驳回原告江西强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3元,共计826元,由原告江西强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5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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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轩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0元及逾期利息(以3850元为基数,按202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自2022年2月219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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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服务费38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4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8月10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22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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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22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9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6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1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232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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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232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539796.49元的95%,即512806.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12806.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本院收到诉状之日2022年5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4599元,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369元,原告江西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23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15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225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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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22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臻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0元及违约金97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1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160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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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16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西臻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款586126.10元; 二、驳回江西臻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1元,由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7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161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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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16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智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2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2月0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