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4MA399Y5N2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三岸村委会三岸村1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4MA399Y5N23 | 登记机关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12日 - 2050年08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三岸村委会三岸村17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张良剑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鄢钦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24执2986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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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4执29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4民初35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24执2103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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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4执21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工程款人民币126283.4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26283.4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7元、保全费1152元,合计2609元,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4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24执752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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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4执7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昌新怡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3.6%、先付息后还本、自2021年7月20日计算至10万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4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24执94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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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4执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恒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52500元及利息22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后续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南昌恒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3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24执2818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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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4执28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 075 735元; 二、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075 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466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 466元,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 241元,由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 075 735元; 二、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075 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466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 466元,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 241元,由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3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12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