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399B0U5A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龙兴大街3888号龙湾小区02-24#楼124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MA399B0U5A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20年07月15日 - 2040年07月1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龙兴大街3888号龙湾小区02-24#楼124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图文设计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张良剑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鄢钦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江西新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4执2817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24执28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83万元; 二、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保全费4700元,由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83万元; 二、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保全费4700元,由被告南昌赛凡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3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4执2818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24执28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 075 735元; 二、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075 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466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 466元,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 241元,由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 075 735元; 二、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075 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466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 466元,由被告南昌赛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 241元,由原告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3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7月1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