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333012691C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101支路6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333012691C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3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5年03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53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6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101支路6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翔置业有限公司 | 52.63万人民币 | 52.6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建房开字16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许可机关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06-29 |
结束日期 | 2025-06-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贰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228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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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22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97918475.62元,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被告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97918475.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至付清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江西绿地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工程款197918475.62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64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45元,由被告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 二审期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已开具1243888574.27元发票给上诉人会展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案涉工程款支付是否应以开具发票为前提?上诉人对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否计算逾期利息? 经审查,上诉人会展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第26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第33条竣工结算部分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均未约定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应以承包人提供足额发票为前提条件,仅约定对指定分包总承包人须提供合法发票。第27条材料设备供应部分对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必须配合提供等额工程款发票,否则甲方即上诉人将拒付乙方等额的工程款。因该约定系针对材料款的约定,上诉人会展公司未证明所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包含该类型的材料款,且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已开具1243888574.27元发票给上诉人会展公司,其中是否含材料款发票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会展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亦无相关约定。双方所签移动隔断工程承包合同虽约定付款前需要提供合法的发票,但该项工程结算造价18050468元,上诉人会展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项工程款是否已经支付及是否包含在已开具发票中。且原审判决确定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时已考虑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情形并进行过错相抵,上诉人会展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合理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无事实依据和合理理由,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8.20元由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民终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06 | 房产税 | 142857.14 | 0.0 |
2 | 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84203.41 | 0.0 |
3 | 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0 | 房产税 | 142857.14 | 142857.14 |
4 | 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84203.41 | 384203.41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5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3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