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0556044615H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6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0556044615H | 登记机关 |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6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强 | 营业期限 | 2010年06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74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4日 |
企业地址 | 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6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凭资质证经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房屋租赁;健身服务,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运动咨询;日用杂品、纺织、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酒类、保健品、茶叶(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草(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餐饮服务(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美甲服务、保健按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徐志强 |
经理,董事长 |
汪学勤 |
监事 |
涂石磊 |
董事 |
陈荣圣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7400万人民币 | 474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200556044615H |
2 | 2016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200556044615H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203执恢133号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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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203执恢1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056.2元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应以欠付工程款1422201.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75005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07元,减半收取11053.5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7元,减半收取11053.5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民终558号法律文书、(2023)赣0203民初103号、104号、30号、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203执恢132号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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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203执恢1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3366.63元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366.63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计528.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03民初308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增值税 | 102482.34 | 102482.34 |
2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173.76 | 7173.76 |
3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增值税 | 7500162.13 | 102482.34 |
4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53497.33 | 7173.76 |
5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房产税 | 1613918.46 | 86128.04 |
6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印花税 | 4535.5 | 0.0 |
7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26.15 | 28.41 |
8 | 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土地增值税 | 738735.4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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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74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6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