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7MA38K1RE8R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园区陶瓷工业园区内(非工业用地)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7MA38K1RE8R | 登记机关 |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强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5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园区陶瓷工业园区内(非工业用地)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物业管理;酒店企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万娇 |
监事 |
徐志强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景德镇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恒大翡翠华庭-5~7#、10~12#、14#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939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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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9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安县九翔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0元,减半收取计7010元,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元,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安县九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843元。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02民初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910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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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91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熙舒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1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以17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4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661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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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6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9604.33元及利息(以49604.33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5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658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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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6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1日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4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664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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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6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99310.17元及利息(以199310.17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5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666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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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982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828.44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8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585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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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5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江西中闰金属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981904.36元; 二、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江西中闰金属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5月31日,以1137776.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2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2981904.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55元,减半收取计15327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6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526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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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52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景德镇恒大翡翠华庭地下室剩余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7月23日解除; 二、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68038.12元(工程款96873.69元+赶工奖71164.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8038.1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168038.12元范围内对涉案景德镇恒大翡翠华庭地下室剩余抗浮锚杆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2元,减半收取5226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02元,由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4元。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5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31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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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61950.4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1950.44元为本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5元,减半收取2797.5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22)赣0202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5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8 | 印花税 | 2806.1 | 0.0 |
2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1 | 印花税 | 2806.1 | 0.0 |
3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83387.21 | 0.0 |
4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房产税 | 134797.55 | 0.0 |
5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企业所得税 | 3569441.28 | 0.0 |
6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土地增值税 | 2531306.82 | 0.0 |
7 | 景德镇市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印花税 | 31577.0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