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35YQ9T8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MA35YQ9T82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圣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889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经纪;园林绿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涂石磊 |
监事 |
陈荣圣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888.89万人民币 | 888.89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888.89万人民币 | 888.8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江西东霖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104执3118号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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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104执31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9289.48元 | ||||
执行法院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104执移1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38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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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3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40,844.32元”; 二、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7,480.59元; 四、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68元减半收取13,584元,由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51元,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5,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5.36元,由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民终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22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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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2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19.39元; 二、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9710.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839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935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35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70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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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7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贵港市百鑫聚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3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百鑫聚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221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22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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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2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77.73元; 二、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06101.8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3.70%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5960.3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02元,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526元。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02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423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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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42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旸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264528.38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219元,被告江西旸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34元。被告江西旸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34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102执2560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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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102执25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赣1102民初9500号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102民初9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50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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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5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Z某某支付其2021年10月工资10,65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工资9250元、经济补偿金29,654.46元。 二、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同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3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52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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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5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O某某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欠付的工资共计127724.94元; 二、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O某某支付经济补偿60024.19元; 三、 驳回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2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47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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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4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22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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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2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282788.42元; 二、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6101.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106959.5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9774.0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36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104执284号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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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104执2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2501元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104移费字第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104执1511号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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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104执15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8273元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104执移5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24执恢343号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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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4执恢3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5,923.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崇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受理了执行申请,案号为(2023)赣1024执32号。因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1024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随后向该院申请追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赣102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债权已经法院判决且已超过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1024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难看出,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应当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综上所述,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恒大江西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司对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原告追加我司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我司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30年8月17日前,目前未到出资期限。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微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二、原告在与月泉置业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月泉置业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月泉置业公司对公司股东的认缴情况已经予以公示,属于合同相对方可获悉的正常风险,原告应当受该出资时间约束。同时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属恒大系公司,为顺利完成“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属地政府对各恒大项目公司所有资金资产实行封闭监控管理,被告月泉置业公司的资产不受公司支配。所以,即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认定月泉置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司依法不具有加速出资的义务,不应对未到出资期限的我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月泉置业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能够相互印证,故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飞速传媒公司与月泉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赣10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判决月泉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飞速传媒公司工程款235,923.6元。判决生效后,月泉置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飞速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月泉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赣1024执3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飞速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恒大江西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赣102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飞速传媒公司追加恒大江西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飞速传媒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遂向本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另查明,月泉置业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实行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日期为2030年8月17日,股东为恒大江西公司,持有股份100%,至今未出资。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月泉置业公司未履行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飞速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月泉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证明了月泉置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江西公司系月泉置业公司的一人股东。恒大江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只能证明月泉置业公司和恒大江西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能证明恒大江西公司财产独立于月泉置业公司财产。因此,原告请求追加恒大江西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月泉置业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针对恒大江西公司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恒大江西公司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月泉置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条件,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恒大江西公司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故对恒大江西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分公司为(2023)赣1024执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分公司对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赣1024执32号案件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4,83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24民初1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7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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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首期6号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8859.59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3元减半收取7731.5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1.5元、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7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恢3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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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恢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394818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3769元,由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19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7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8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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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首期4号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4474.17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4元减半收取8322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8186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7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6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21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2021年10月,2022年1月、2月、3月的工资人民币贰万肆 仟壹佰伍拾元(2415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多扣的社保人民币伍仟捌佰贰拾贰元叁角壹分(5822.31元), 多扣的公积金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陆元(489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 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洪劳人仲案字(2023)第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64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16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6 月20日之前向原告九江通远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 171650元; 二、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 约定足额支付广告费,原告九江通远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剩 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被告恒 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4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529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1002执52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正荣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04657.22元;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正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27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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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2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354657.56元,并支付利息56770元(该利息截止2023年3月28日,后续利息以2354657.56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9日按年利率3.65%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1元减半收取13045.5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3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91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191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L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万零肆佰贰拾贰元柒角柒分(20422.7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洪劳人仲案字(2023)第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104执3141号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1104执31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万元 | ||||
执行法院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104民初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65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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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6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项目报酬款计1263692.18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1263692.18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LPR即年利率3.7%从2022年9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9元减半收取计7954.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恢233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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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恢23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20982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8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09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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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计691563.08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91563.0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时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对其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691563.08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10716元,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39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工程款51620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516203.6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未付工程款516203.62元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御府灌注桩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保全费3351元,合计8082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557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7525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68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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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6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T某某支付2021年10月工资人民币 捌仟陆佰玖拾柒点柒肆元(8697.74元),2022年1月份工资人民 币捌仟陆佰玖拾柒点柒肆元(8697.74元),2022年2月1日至2 月16日工资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柒点贰贰元(4487.22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洪劳人仲案字(2023)第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171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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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302执17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资6,903.51元。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经济补偿8,2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4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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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187220.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118722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本金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6号地块桩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5.5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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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工程款32279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322793.5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本金322793.54元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御府剩余区域基坑支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元、保全费2173元,合计4934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25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909元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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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438182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4381821.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未付工程款4381821.85元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首期桩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02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1470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7532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45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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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4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02502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计3669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902执2492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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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02执24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宜春市汇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251,850.8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被告宜春市汇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25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02民初6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902执2495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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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02执24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1,819,198.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302,940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840,134.9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40,040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92,130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300,756.1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56,197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87,000.38元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3元,减半收取10,586.5元,由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10,58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02民初6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65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1002执26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项目报酬款计1807232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1807232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LPR即年利率3.7%计算至上述第一项工程款付清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5元减半收取计10667.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恢5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21执恢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执3073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99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19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别搞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32570.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15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8417.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对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48417.70元就南昌恒大林溪府首期商业街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0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20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71.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57066.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4元,保全费2011元,共计7785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承担52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5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27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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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2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65706.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65706.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938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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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9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债权在其装修一、被告景德镇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33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480000元范围内对其装修、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 三、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景德镇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民终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607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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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6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景德镇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 确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 原告景德镇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9200元; 四、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向被告L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9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8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902执304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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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02执3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票据金额780;294.7元及利息(其中以122;64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以其中以127;53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其中以518;039.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其中以12;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宜春市汇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票据金额12;690元及利息(以12;690元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0元,减半收取计币5;86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47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市汇景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02民初5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恢5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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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恢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执3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307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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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30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洪劳人仲案字(2021)第2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29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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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2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2)赣0902执3707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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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902执37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52613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2)赣0902执3708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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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902执37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32610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2)赣0902执3699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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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902执36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37027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22)赣0902执3704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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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902执37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47449.31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88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