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1MA37Y8L69U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20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MA37Y8L69U | 登记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8年06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8年06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5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20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销售及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翔置业有限公司 | 52.5万人民币 | 52.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997.5万人民币 | 997.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222023HY00243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7 |
结束日期 | 2024-12-06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铂仕公馆10#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603022023GG00043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5 |
结束日期 | 2024-08-14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萍湖印象(11#地块)27#、30#、33#、37#、40#、41#、43#、45#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91202360012 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8 |
结束日期 | 2024-06-07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铂仕公馆1#-3#、5#-8#及地下室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6039120234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2 |
结束日期 | 2024-01-11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一期--绿地新里萍湖名邸二期3#、10#楼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2022092900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9 |
结束日期 | 2023-09-29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一期——铂骊公馆1#、 5#、17#、18#及地下室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自然核字第20220719001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一期——铂骊公馆2#、3#楼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4270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一期——铂瑞公馆地下室消防验收意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06 |
处罚类型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萍人防罚决(2023)07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27日,萍乡市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来萍乡市人防办咨询办理其建设的绿地铂仕公馆(8#地块)项目人防审批手续,经问询了解,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开工建设。2月27日,萍乡市人防办执法人员到项目现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中路以东、高铁东路以西)踏勘,并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5栋住宅、2栋商住、2栋商业,地面总建筑面积为68400.7平方米,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却先期组织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全部建设完成。经现场踏勘,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 |
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机关 | 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0-08 |
处罚类型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萍人防罚决(2022)19号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站东路以西,宝鼎中路以北建设的绿地高铁中央商务区-铂金中心(10#地块)一期项目,于2018年11月已开工建设,现场已建设完1#3层商业楼、2#2层商业楼、3#3层商业楼、6#7#8#2层商业楼,此前在项目开工前并未到人防主管部门履行人防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 |
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机关 | 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56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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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5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9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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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8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6,427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6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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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9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0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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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9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8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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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8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5,3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5,3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7.74元,减半收取计7,643.87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8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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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8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35.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235.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88元,减半收取计764.94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4元,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6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15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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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1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解除2019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的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201912200029)。 二、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已缴纳的首付房款18520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至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4440.6元,减半收取2220.3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99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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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9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美连返还诚意金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相应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4.9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6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