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1MA37Y8L69U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萍实北大道68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MA37Y8L69U | 登记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8年06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8年06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5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萍实北大道68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销售及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翔置业有限公司 | 52.5万人民币 | 52.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997.5万人民币 | 997.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603222025GG00155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5-04-27 |
结束日期 | 2026-04-27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铂仕公馆9#楼、门卫1、门卫2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3139330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3-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铂仕公馆地下室消防验收意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222023HY00243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7 |
结束日期 | 2024-12-06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铂仕公馆10#楼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3012023090802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8 |
结束日期 | 2025-12-30 |
内容 | 准予开工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603022023GG00043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5 |
结束日期 | 2024-08-14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萍湖印象(11#地块)27#、30#、33#、37#、40#、41#、43#、45#楼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91202360012 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8 |
结束日期 | 2024-06-07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二期--绿地铂仕公馆1#-3#、5#-8#及地下室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6039120234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2 |
结束日期 | 2024-01-11 |
内容 | 高铁中央商务区一期--绿地新里萍湖名邸二期3#、10#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06 |
处罚类型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萍人防罚决(2023)07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27日,萍乡市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来萍乡市人防办咨询办理其建设的绿地铂仕公馆(8#地块)项目人防审批手续,经问询了解,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开工建设。2月27日,萍乡市人防办执法人员到项目现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中路以东、高铁东路以西)踏勘,并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5栋住宅、2栋商住、2栋商业,地面总建筑面积为68400.7平方米,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却先期组织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全部建设完成。经现场踏勘,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 |
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机关 | 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146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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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1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X某某与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退还诚意金2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8,620.1元(2019年3月27日至2024年8月31日为37,524.7元,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为749.5元,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345.9元),合计238,620.1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7,524.7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70,749.5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60,345.9元。 二、逾期一期未付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以剩余未付诚意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上述第一款已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部分不重复计算)。 三、原告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56.32元,减半收取计2428.16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X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1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15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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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1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30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49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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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4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7,565.43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617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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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6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3054.47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99.5元,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493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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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4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房屋订购诚意金400,000元; 二、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的利息52,840元,自2023年1月19日起的利息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诚意金全部返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34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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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3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三方确认:1.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在“绿地萍乡市高铁商务区项目二期11#地块一标段”施工的工程款以江西建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工程款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35,265,612.68元,此款原告已收到10,356,447.91元,余欠24,909,164.77元;2.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截止2022年12月31日损失金额人民币5,936,896.21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共计124天的损失金额334,274.24元,共计6,271,170.45元,自2023年5月5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实际清场之日止的损失按2,695.76元/天计算;3.鉴定费400,000元;4.原告人员工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4项合计31,880,335.22元(除2023年5月5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实际清场之日止的损失外); 二、上述第一款所列款项,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协议签订次日支付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25,000,000元,若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支付而导致法院强制执行的,该笔25,000,000元的支付由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连带担保。该款项被划扣至法院账户后原告应于当日申请解除对两被告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该款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不计利息或罚息。余款6,880,335.22元及2023年5月5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实际清场之日止的损失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1,3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1,30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1,680,335.22元及按2,695.76元/天计算自2023年5月5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实际清场之日止的损失。余款分期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逾期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被告申飞公司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则应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承担逾期利息; 三、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或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连带支付的25,000,000元后,按照原告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开票要求,向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开具剩余发票26,856,447.91元(包含前期原告欠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票1,856,447.91元),就混凝土、模板和钢材材料费发票绿地建设应给予配合,如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予配合导致材料费发票无法按时开具的责任不由原告承担;如原告届时拖延拒绝开票的,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最后两笔款项中按未开票金额的9%扣留税款直至原告开具齐全;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开具上述足额发票且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后,向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关款项金额的发票(包含前期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发票1,500,000元,具体结合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及已支付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金额,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行核对为准)。如原告采取强制执行扣划绿地建设25,000,000元连带担保款项的,法院执行费用由申飞公司承担并由绿地建设提供连带担保,可由法院在绿地建设被查封账户中划扣; 四、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二条约定的25,000,000元工程款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25,000,000元工程款担保责任之外的其他任何直接给付或连带给付义务; 五、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二条约定的25,000,000元工程款之日起15日内按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清退、搬离项目现场或处理相关设备设施,配合办理其他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的退场事宜(鉴定报告中载明已一次性摊销的相关材料按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处理); 六、三方均同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已施工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收到前述25,000,000元款项后先行垫付20,000元质量鉴定费,最终质量鉴定费的承担在另案中进行处理; 七、案涉工程后续将启动复工工作,原告新余市沃北劳务有限公司就其已完工部分应负责向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资料(详见附件资料清单)。若原告不予提供,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扣留上述第二条约定的剩余款项的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任何责任。已完和未完续建部分,涉及需要原告予以相关文件资料签章协助的(包括证照办理、结算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原告需予以配合; 八、除鉴定报告认定的工程款及损失三方协商按本协议约定处理,各方无权再主张任何权利外(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由双方另行约定),后续原告有权另案起诉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本协议签订之前该案工程的逾期付款利息,但不意味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存在该利息,最终金额(含诉讼费、保全费)以法院判决为准。除此之外原告不得再提出与案涉工程有关的案件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主张。另外,原告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税金问题也同样另行处理,在本调解协议中不予约定。 案件受理费244,069元,减半收取计122,0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34.5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60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2-11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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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6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礼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38,655.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93元,减半收取计479.96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61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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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61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向原告Z某某支付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3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393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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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3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经萍乡市创新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诉前调确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05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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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0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诚意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166元(后续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相应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50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4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06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0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房屋订购诚意金400,000元; 二、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至2022年9月20日止的利息50,824.66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的后续利息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诚意金全部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7.31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4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65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2-27 | 2025-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6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2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赣0302执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1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2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赣0302执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467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4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46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4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2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33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3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46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4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47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4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36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3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03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0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2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023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0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2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56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25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9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18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6,427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0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19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6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19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8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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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8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35.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235.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88元,减半收取计764.94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4元,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6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8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18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5,3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5,3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7.74元,减半收取计7,643.87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15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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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1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解除2019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的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201912200029)。 二、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已缴纳的首付房款18520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至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4440.6元,减半收取2220.3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99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9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美连返还诚意金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相应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4.9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120773.75 | 269791.2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6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