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24MA38P3EA59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财富公馆小区6栋负109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4MA38P3EA59 | 登记机关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旭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03日 - 2049年07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157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财富公馆小区6栋负109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新建房屋买卖代理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谢旭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百年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567.85万人民币 | 3567.8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582.15万人民币 | 3582.1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150万人民币 | 71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常州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15万人民币 | 7.1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4执428号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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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执4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确认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3日签订《修水金科财富名门项目总包工程合同文件》、2020年12月25日签订《金科股份江西区域修水金科财富名门项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自2021年6月7日解除; (一)被告(反诉原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欠款人民币34 460 906.17元,并就涉案工程欠款支付相应的利息(2021年5月20日前,欠款利息为344 368.86元, 2021年5月21日起,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欠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 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91 049.2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 共计396049.25元,由本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担140 187.25元,由本诉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5 8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2 65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47 650元,由本诉原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 650元;鉴定费用1 224 000元,由本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612 000元,由本诉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2 000元。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民初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424执474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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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24执4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由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5元,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24民初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424执2339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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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24执23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7658.89元、违约金5902.23元,合计243561.12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由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5元,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24民初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424执1500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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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24执15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73,560.72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5元,由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588.50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6.50元。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24民初29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424执1789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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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24执17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刘行分理处;户名: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账号:03488418016003701)支付货款70,000元; 二、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结事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民终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424执1155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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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24执11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财富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普邦公司设计费261763元及违约金(以2617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元,由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民终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424执1088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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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24执10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工程价款1273516.96元及利息(以未支付勘察工程价款1273516.96元为基数,利率按1.5倍LPR的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9元,由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1150元,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969元。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24民初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15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