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36UFNL0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1栋2803-2807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MA36UFNL01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旭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2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1栋2803-2807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及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谢旭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万人民币 | 20.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苏金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上饶鸿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 | 9078万元 |
上饶兆东置业有限公司 | 18% | 6125万元 |
上饶市科颂置业有限公司 | 50% | 1500万元 |
抚州华睿置业有限公司 | 51% | 8313万元 |
吉安金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6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12904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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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129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600313.16元;二、被告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8841.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三、驳回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金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赣01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洪都消防公司称在履行案涉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战略采购安装招标工程过程中,其仅中标一次即上述发生争议并起诉的项目,除此之外,再未与金科公司或金科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战略采购安装招标工程方面的合同。金科公司书面答辩称双方仍处于合作阶段,合作协议仍未履行完毕,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系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洪都消防公司与金科公司达成的金科股份江西区域防火门招标工程合同和签订的《金科股份江西区域2019-2021年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战略采购安装招标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洪都消防公司按《金科股份江西区域防火门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金科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金科公司应当返还洪都消防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故该院支持金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案涉《金科股份江西区域2019-2021年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战略采购安装招标工程》约定洪都消防公司向金科公司提供五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完毕后经金科房地产公司确认洪都消防公司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洪都消防公司向金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现洪都消防公司已完成案涉《南昌金科九龙湖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合同》的交付内容,金科公司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3万元。本案中,双方未具体约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以及逾期返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再结合洪都消防公司未向该院提交其向金科公司主张要求返还保证金具体日期的证据材料,故该院酌定金科公司赔偿洪都消防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损失,该损失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倍即年利率4.475%计算,对洪都消防公司超出部分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科公司经该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和履约保证金3万元;二、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损失(以所欠保证金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475%计算);三、驳回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65元(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5元,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科公司是否应向洪都消防公司承担逾期返还保证金的损失。首先,关于投标保证金5万元,洪都消防公司按《金科股份江西区域防火门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金科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金科公司应当返还洪都消防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其次,关于履约保证金3万元,现洪都消防公司已完成案涉《南昌金科九龙湖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合同》的交付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尚有质保金在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金科公司理应返还履约保证金3万元。 因双方未具体约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以及逾期返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再结合洪都消防公司未提交其向金科公司主张要求返还保证金具体日期的证据材料,酌定金科公司赔偿洪都消防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损失,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倍即年利率4.475%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二审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5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424执1088号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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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24执10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工程价款1273516.96元及利息(以未支付勘察工程价款1273516.96元为基数,利率按1.5倍LPR的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9元,由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1150元,被告修水县金信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969元。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24民初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2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0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