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620152364
地址: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620152364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5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万翔 | 营业期限 | 2011年06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装饰、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万娇 |
董事 |
万翔 |
总经理,董事长 |
孙尧 |
监事 |
陈荣圣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9-06-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余市人防办关于对新余恒大翡翠华庭<br>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核意见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9-06-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余市人防办关于对新余恒大翡翠华庭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核意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余防工字[2019]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9-06-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余市人防办关于对新余恒大翡翠华庭<br>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核意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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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302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8元。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8,7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8、4279、5564、3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3530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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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35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质保金6419.01元,及违约损失273.94元,并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逾期利息至合同质保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8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302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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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30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6200元、利息458元,合计6658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2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6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97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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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9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11月15日,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检测服务费31000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检测服务费31000元; 三、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支付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诉前调书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42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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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42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汇票金额164,133.87元,并支付以164,133.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计1791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7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710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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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71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L某某案件受理费1458元、W某某案件受理费1480元、Y某某案件受理费2188元、Y某某案件受理费2396元、P某某案件受理费2969元、Y某某案件受理费2022元、H某某案件受理费2523元、D某某、Y某某案件受理费2290元、L某某案件受理费4194元、H某某、Y某某案件受理费22628元、H某某案件受理费3190元、W某某、Z某某案件受理费9800元、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952元、R某某案件受理费7368元、L某某案件受理费3743元、Z某某案件受理费4425元、H某某案件受理费1608元、G某某案件受理费255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422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01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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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0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3月15日尚欠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款2044576.29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付清工程款1983239元(已扣除质保金3%,61337.29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钢支行,账号为:3600 1050 4100 5000 0121)。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二、 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价款1983239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的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且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新余恒大翡翠华庭18#-20#、24#-26#楼灌注桩工程拍卖的价款在1983239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受理费11679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1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61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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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66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909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634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6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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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7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396913.04元,并支付以1300000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48913.04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4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302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8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31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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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3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4元,减半收取计7172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17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418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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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41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70000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以5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 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7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72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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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7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万顺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4,1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96.24元(暂算至2023年3月5日),合计139,039.84元;并以134,14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万顺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6,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420.41元(暂算至2023年5月29日),合计167,864.41元;并以156,4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计2,952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新余农业银行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新余市万顺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95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64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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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6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18242.75元,并支付以218242.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8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86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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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8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安装费293,818.5元; 二、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909.05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以尚欠安装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06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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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0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合计7,117,750.22元,并以422,299.8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以437,298.1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以43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以231,366.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以38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以617,19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以1,164,992.5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2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06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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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0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海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76,862.76元,并支付以176,862.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425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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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42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99,847.5元,利息7,890.2元,合计407,737.7元,并以399,84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2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计3709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1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08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2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33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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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3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9528元,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4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419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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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41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汇票金额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 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2894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7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397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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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39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上海震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须向原告上海震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77971.44元及利息(以577971.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8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上海震婷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原告可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479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1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361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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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36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11482161903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7447.05元。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开户名:X某某,账号:6216913502645303)。 二、其他无争议,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 三、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票据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诉前调书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351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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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35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原告可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1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155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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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15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江西信辉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16796344121、210*-*-*-*216796344113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共计2020000元。原告江西信辉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江西信辉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西信辉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781)。 二、其他无争议,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 三、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西信辉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计1148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票据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诉前调书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9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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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6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6;000元,并支付以45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82;912.91元,并支付以182;912.91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2元,由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8元,由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94元,由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5;194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民终1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172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02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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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17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广九天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8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7%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380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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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3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518.4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69.89元(暂算至2022年6月1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5;51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6月2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09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74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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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7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65140元,并支付以5651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74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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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7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00000元,并支付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749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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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7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47689.47元,并支付以447689.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74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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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7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00000元,并支付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14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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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1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11;645.82元,并支付以411;645.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31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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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3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516.71元(暂算至2022年6月15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实际交房给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874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779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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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7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采茶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乡巡演拓客活动费72;000元,逾期利息2;354.4元,合计74;354.4元,并以7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 %计算支付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采茶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新余市采茶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3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7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3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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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达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媒体广告发布费2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7%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5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545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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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54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汇票金额539;583.26元以及逾期承兑利息2;885.27元(暂算至2022年5月10日),并支付以539;583.2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12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498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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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49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34463.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9日起以尚欠报酬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零四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58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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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对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余人社监罚字〔202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行审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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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房款332,656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3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4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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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41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4221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502执42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博诚智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8,158.3元,并支付以78,15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博诚智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4,860.84元,并支付以54,860.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3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60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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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新余恒大翡翠华庭楼盘13幢2单元101号房购房款34285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新余恒大翡翠华庭楼盘15幢2单元101号房购房款34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61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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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购房款608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9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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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53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3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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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侯润风购房款50603元; 二、驳回原告夏侯润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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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4060.29元,并自2021年11月10日起以14060.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14060.29元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9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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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344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450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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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45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星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星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9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3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365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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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36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370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5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