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620152364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赛维大道恒大雅苑会所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620152364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5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万翔 | 营业期限 | 2011年06月1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24日 |
| 企业地址 | 新余市渝水区赛维大道恒大雅苑会所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装饰、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万娇 |
| 董事 |
| 万翔 |
| 董事长,经理 |
| 孙尧 |
| 监事 |
| 陈荣圣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开始日期 | 2029-06-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新余市人防办关于对新余恒大翡翠华庭<br>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核意见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开始日期 | 2029-06-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新余市人防办关于对新余恒大翡翠华庭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核意见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余防工字[2019]0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开始日期 | 2029-06-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新余市人防办关于对新余恒大翡翠华庭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核意见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216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4-17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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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216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98871080.09元; 二、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5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4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9431元,由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628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1803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51803元,(开户银行:新余农行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33*-*-*-*69000001),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65180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81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恢13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1-27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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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恢1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L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487266.33元、利息69715.92元、罚息27407.30元,合计584389.55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Z某某、L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计4822元,财产保全费3485元,共计8307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Z某某、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新余农业银行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69000001),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已预交的诉讼费用8307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81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196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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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196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元、利息21180元,合计621180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4元,减半收取计5007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26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551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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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55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瓦房店迈凯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4,067,166.37元,利息89,104元,合计4,156,270.37元,并应支付以4,067,166.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瓦房店迈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5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050元(户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33*-*-*-*69000001,开户行:新余农行新钢支行),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瓦房店迈凯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0,0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1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1473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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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147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4年5月23日,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江西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136700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2024年11月23日前向原告江西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367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17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2024年11月22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西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若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任意一笔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所有款项一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35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16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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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16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友香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0000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友香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票据金额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友香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0001),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34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原告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友香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友香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400元。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26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4539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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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453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87,372.3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1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05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280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80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28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453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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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45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530182.67元,并支付以53018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自2023年11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计4551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55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18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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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302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8元。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8,7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8、4279、5564、31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3530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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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353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质保金6419.01元,及违约损失273.94元,并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逾期利息至合同质保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87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302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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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302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6200元、利息458元,合计6658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2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6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97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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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29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11月15日,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检测服务费31000元; 二、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检测服务费31000元; 三、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支付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诉前调书3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42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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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242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汇票金额164,133.87元,并支付以164,133.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计1791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75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710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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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502执71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L某某案件受理费1458元、W某某案件受理费1480元、Y某某案件受理费2188元、Y某某案件受理费2396元、P某某案件受理费2969元、Y某某案件受理费2022元、H某某案件受理费2523元、D某某、Y某某案件受理费2290元、L某某案件受理费4194元、H某某、Y某某案件受理费22628元、H某某案件受理费3190元、W某某、Z某某案件受理费9800元、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952元、R某某案件受理费7368元、L某某案件受理费3743元、Z某某案件受理费4425元、H某某案件受理费1608元、G某某案件受理费2555元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422号 |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01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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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201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3月15日尚欠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款2044576.29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付清工程款1983239元(已扣除质保金3%,61337.29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钢支行,账号为:3600 1050 4100 5000 0121)。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二、 如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价款1983239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的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且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新余恒大翡翠华庭18#-20#、24#-26#楼灌注桩工程拍卖的价款在1983239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受理费11679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14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61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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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502执661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909元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634号 |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6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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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76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396913.04元,并支付以1300000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48913.04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4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302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8元。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31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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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502执31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4元,减半收取计7172元,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17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6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企业所得税 | 118482.03 | 0.0 |
| 2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71431.51 | 0.0 |
| 3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228645.21 | 0.0 |
| 4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9068.46 | 9068.46 |
| 5 | 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1408.16 | 12852.0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5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