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6989118682
地址:世纪大道14号南方明珠广场B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6989118682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郭家彤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2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29日 |
企业地址 | 世纪大道14号南方明珠广场B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工程;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林工程。 |
主要人员 (4)
李新林 |
监事 |
林业高 |
董事 |
江伟 |
董事 |
郭家彤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5200万人民币 | 35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5200万人民币 | 35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90% | 96300万元 |
乐东恒大逸龙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990万元 |
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4000万元 |
海南信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澄迈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1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房4601000011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5 |
结束日期 | 2025-08-04 |
内容 | 核准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HK22022071500595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 |
许可机关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91460000698911868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14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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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1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被告P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跟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4)琼9026执3号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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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6执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达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856272.36元、利息94795.96元(利息以1856272.36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保亭富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保亭富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达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6民初1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4)琼9026执4号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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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6执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678325.06元、利息25054.17 元(利息以678325.06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保亭富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保亭富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6民初1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80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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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8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3,744.78元,并支付银行利息损失(以283,744.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6月6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对新余恒大城二期2#地下车库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计3,828元,鉴定费35,000元,共计38,828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828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6,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0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64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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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6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18242.75元,并支付以218242.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8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419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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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41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汇票金额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 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元,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2894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7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3)琼0271执1752号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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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0271执175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60133 | ||||
执行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 ||||
执行依据文号 | 三劳人仲裁字(2022)第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9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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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6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5;000元,并支付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由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民终1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9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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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6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6;000元,并支付以45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82;912.91元,并支付以182;912.91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2元,由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8元,由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94元,由新余福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5;194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民终1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5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海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海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