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62015244Y
地址: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62015244Y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5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万翔 | 营业期限 | 2011年05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歌舞娱乐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美甲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文具用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4)
万娇 |
董事 |
万翔 |
总经理,董事长 |
孙尧 |
监事 |
陈荣圣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7000万人民币 | 2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7000万人民币 | 27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500662015244Y |
2 | 2018 | A级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500662015244Y |
3 | 2016 | A级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500662015244Y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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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53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0元。 案件受理费2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98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5125号、(2022)赣0502民初6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70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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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7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3,66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5.37元,合计3,755.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60.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6月16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5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73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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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7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款项49430.4元,并支付以49430.4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53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0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5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7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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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7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7802.25元,支付利息6265.18元,并以票据金额9780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向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0.1元,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0.9元。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90.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190.9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64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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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6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元、利息105元,合计30105元; 二、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昌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昌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1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77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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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7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05279.45元,并应支付以205279.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确认在案涉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原告对折价或拍卖款在工程款205279.4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98元。 原告已预交的鉴定费53085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自承担26542.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06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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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0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189,555.5元,并以189,55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2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163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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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16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021年、2022年两年度车费补助款14;700元。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9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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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6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5;000元,并支付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由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民终1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38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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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3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卓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600元,利息249.3元,合计6;849.3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卓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274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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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27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2;366.64元,利息993.7元,合计33;360.34元,并以32;366.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5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