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98472308B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明星五金商贸城65栋1单元2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98472308B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万翔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3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明星五金商贸城65栋1单元201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歌舞娱乐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美甲服务,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文具用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万翔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孙尧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4300万人民币 | 243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4300万人民币 | 243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500698472308B |
2 | 2018 | A级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500698472308B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14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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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1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被告P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跟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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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14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30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5元。 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9、2964、2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7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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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7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431,840.1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3,7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1,840.1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6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银行利息损失21,234.8元及逾期还款银行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6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52元,减半收取计10,376元,由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8.6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67.4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167.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0,167.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431,840.1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3,7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1,840.1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6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银行利息损失21,234.8元及逾期还款银行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6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52元,减半收取计10,376元,由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8.6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67.4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167.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0,167.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77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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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7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18340.57元,并支付以114790.35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6日起、以3550.2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9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30元,原告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4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6196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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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61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W某某、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366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602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802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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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8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3,744.78元,并支付银行利息损失(以283,744.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6月6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对新余恒大城二期2#地下车库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计3,828元,鉴定费35,000元,共计38,828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828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6,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0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685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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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6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80369.85元及利息(以180369.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原告可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081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3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94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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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9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69,992.4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2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4304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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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43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62,109.0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3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4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8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425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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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42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26,994.92元; 二、驳回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计2653元,由原告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6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5941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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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59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6,060.63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民初2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恢43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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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恢4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确认,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人民币2,074,673.74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在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74,673.74元(九个月商业承兑汇票,贴息双方以签订赶工奖的形式予以支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人民币2,074,673.74元外,还应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则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3,397元,减半收取11,698.5元,由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86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502执234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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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502执23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J某某、F某某、F某某支付工程款774,487.59元,利息73,576.32元,合计848,063.91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未付工程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F某某、J某某、F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49元,由原告F某某、J某某、F某某、F某某承担3,700元,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549元,被告新余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2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43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