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81MA398NB82G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路自然资源局国土大厦2楼220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MA398NB82G | 登记机关 |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16日 |
| 法定代表人 | 肖山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16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6月16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路自然资源局国土大厦2楼220室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2)
| 孙尧 |
| 监事 |
| 肖山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52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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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1,728.6元及利息(以1,841,728.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从2023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34元,由原告江西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58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21,376元。鉴定费91,200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情况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中的赶工奖应如何认定。本案中,中轩建筑公司与贵溪恒汇公司签订《贵溪恒大绿洲首期(A区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贵溪恒大绿洲前期南侧、东侧及北侧临时施工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及《贵溪恒大绿洲西侧围墙维修工程施工委托书》,合同明确约定了赶工奖的核定和支付。贵溪恒汇公司上诉称赶工奖应另行签订赶工奖协议,本案中双方已签订部分赶工奖协议,应按双方签订的赶工奖协议确定赶工奖。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三项工程中轩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竣工,后期工程未能另行签订赶工奖协议,是由于贵溪恒汇公司因未能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而被贵溪市人民政府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贵溪恒大绿洲项目已无法继续进行,继而贵溪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依约与中轩建筑公司结算。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程序合法,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0元,由上诉人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6民终2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50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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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5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37737.12元和利息(利息以1037737.12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2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681民初17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47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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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4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饶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72264.05元及利息(利息以1372264.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饶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40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681民初7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53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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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622653.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22653.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4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681民初1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46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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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4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鹰潭恒萱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500000元和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10月15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2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681民初24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48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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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4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承柱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0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3月20日起,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681民初17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49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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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4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44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5月31日起,以1,44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681民初28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51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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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5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共计25951914.28元; 二、 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和早闲公园以南、贵溪大道以东、规划二十一路(未建)以北、规划十一路(未建)以西的贵溪市恒大绿洲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住宅小区的6号、7号、11-18号楼及周边配套地下室(D21、D22、D13、D14、D15、D24、D16、D18、D23、D25、D27、D19、D20)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 驳回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27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681民初38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603执1645号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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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603执164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81050.39元: 二、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71415.93元(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89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681民初24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681执228号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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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681执22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贵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339108元及利息(以339108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4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681民初1106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681执261号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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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681执26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681民初2852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16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