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332881043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武坝路36号恒大翡翠华庭商业综合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332881043G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5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辉 | 营业期限 | 2015年05月06日 - 2045年05月0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61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武坝路36号恒大翡翠华庭商业综合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设计、施工;健身服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策划(以上两项不含高危体育项目);体育咨询服务;体育场馆运营管理(除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商业运营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保险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休闲垂钓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自营培训、教育业务、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理发服务及美容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酒类、烟草制品、保健品、茶叶(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住宿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汪学勤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6100万人民币 | 26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6100万人民币 | 26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赣州恒晟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490万元 |
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490万元 |
赣州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91360700332881043G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702执13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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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02执1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瑞昌市九龙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8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3247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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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32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795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9元,由被告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4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253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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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25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072,211.46元; 二、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76,859.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2%计算;以2,263,18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9%计算;以1,632,17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4%计算); 三、 驳回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4元、25,827元、19,809元,合计49,610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6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564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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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56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2053.16元; 二、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61205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计算,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8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9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171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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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17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7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97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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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9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2610.88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6元,由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4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97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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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9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4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川0682执479号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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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682执47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682民初1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363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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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36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28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1975.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76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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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7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阳市禾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3626274.64元。 二、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阳市禾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东阳市禾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9元,由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76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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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7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杭州瀚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杭州瀚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杭州瀚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37元,由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76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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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7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东阳市创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441463.45元。 二、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东阳市创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本金18941463.45元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1500000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市创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53元,由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787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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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7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以146821447.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每日按0.5‰计算至竣工之日止); 二、以上给付义务,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03元,由被告赣州恒创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执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182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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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18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50.54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7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1562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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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15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139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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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13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96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1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98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1002执9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303739.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按照本金20万元计算,之后本金按照303739.25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1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林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林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9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152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02执1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07.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5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87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02执8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3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437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02执4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8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28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02执2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63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8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12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02执1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587.99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5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20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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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20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282民初6306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82民初6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192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41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u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505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10-06 | 2022-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50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行审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503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10-06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50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5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34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43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42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442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407.69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5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05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40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3588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2-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35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22.9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6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312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31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2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318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2-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31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969.31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7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270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6-05 | 2022-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27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7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58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2-06-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5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H某某支付赔偿款439735.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计3948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61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3-18 | 2022-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16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649.55元; 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235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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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23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2)赣0702.613号民事判决书 (调解书)。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给付违约金22834.84元及案件受理费185 元。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届满,但被申请人赣州恒 大地产有限公司却拒不履行,到今没有向申请人给付违约金22834.84元及案件 受理费185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6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21 | 2022-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4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213.41元; 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0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19 | 2022-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4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75.35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39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19 | 2022-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3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603.5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9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2192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 2022-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21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197.8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9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56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3-16 | 2022-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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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5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81.4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268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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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2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易罗寿生支付拖欠的租金42648元及违约金71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82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11 | 2022-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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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8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24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238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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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23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031.79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66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3-21 | 2022-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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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6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292.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618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3-18 | 2022-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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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6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补偿款277628元; 二、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730.3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8元,减半收取计3054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7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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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88.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3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702执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48.4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9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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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803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92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2022-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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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9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50.1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01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2-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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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01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247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9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782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08 | 2022-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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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7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997.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04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25 | 2022-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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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0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925.7元;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11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2-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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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1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17元; 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0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88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14 | 2022-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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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8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326.7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99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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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9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15.02元; 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6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5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