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6620039487
地址: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6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6620039487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7年04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德钟 | 营业期限 | 2007年04月29日 - 2037年04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6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07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6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国内各类广告策划、设计、发布;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赣执0702执3980号涤除 |
董事 |
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赣0702执3980号涤除 |
总经理 |
刘德钟 |
董事长 |
刘成松 |
监事 |
陈毅平 |
董事 |
黄华清 |
董事 |
黄石峰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856万人民币 | 285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744万人民币 | 274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744万人民币 | 274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6 | A级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7006620039487 |
2 | 2015 | A级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36070266200394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702执114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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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02执11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82513.3元; 二、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825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票据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10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50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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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5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市家瑞空调设备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票据号2 104428070054 20200525 64399806 2)人民币200,000元; 二、 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市家瑞空调设备厂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5487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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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54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11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585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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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58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0064.39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计1350.5元,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3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315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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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31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215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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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21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雅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125129.6元; 二、 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雅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2512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5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4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