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3MA38Y1PJ25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片区振兴大道南侧、机场大道东侧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3MA38Y1PJ25 | 登记机关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树长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005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0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片区振兴大道南侧、机场大道东侧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树长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柳毓春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18100万人民币 | 18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18054.75万人民币 | 18054.7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翔置业有限公司 | 950.25万人民币 | 950.2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7022023HY010531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5-12-29 |
结束日期 | 2025-12-29 |
内容 | 赣州绿地国际博览城配套商住小区二十一期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85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8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原告Z某某、L某某与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的《绿地城际空间站购房订购单》; 二、 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L某某退还定金1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146035元; 三、 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109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1元。 一、 解除原告Z某某、L某某与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的《绿地城际空间站购房订购单》; 二、 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L某某退还定金1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146035元; 三、 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109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1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37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3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房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分销服务佣金175223.275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61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6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怡然居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共计363000元; 二、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怡然居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应付广告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赣州市怡然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824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18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定购协议于2022年1月26日解除。 二、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商品房首付款1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38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3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日向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342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34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8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8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900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