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MA37Q2W77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凤岗南侧、机场大道东侧片区振兴大道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MA37Q2W77G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高山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7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0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凤岗南侧、机场大道东侧片区振兴大道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黄高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37000万人民币 | 3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37000万人民币 | 37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赣州申荣置业有限公司 | 30% | 300万元 |
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8100万元 |
赣州绿地未来城市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该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市)房预售证第2021-0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1-09-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1-05-13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施工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3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施工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26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施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8 |
处罚类型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决定文书号 | 赣统执罚决字(2023)第97号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赣州绿地国际博览中心”2022年1--5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上报数是7904万元,检查数是2082万元,差错额是5822万元,差错额是检查数的279.6%。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江西省统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7-15 |
处罚类型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赣市经城行罚决字(2021)K21GT04025ZJ001号 |
处罚事由 |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
处罚内容 | 对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处以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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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8758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38758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05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07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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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22834.0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G某某承担6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9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99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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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50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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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5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43576元及利息(以应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50000元及利息(以应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 二、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85元,共计9903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6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77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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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7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1401); 二、解除原告L某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支行于2020年1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0]13113个购房借第1*-*-*-*03);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首付款163461元; 四、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L某某截至2022年2月21日已向第三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支行支付的按揭贷款本金16460.78元及利息68532.36元; 五、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第三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支行继续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本息(已由原告L某某在2022年2月21日后支付的贷款本息部分可凭相关支付凭证予以核减,并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将核减部分直接返还给原告L某某); 六、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7934.61元; 七、上述判决三、四、五、六项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2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9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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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7元,保全费3267元,合计767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3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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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承兑的汇票金额3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承兑的汇票金额3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11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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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1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3722.15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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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406.15元;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1413.25元,并支付以459406.1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120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4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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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37766.48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5300.28元,并支付以237766.4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