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MA37Q2W77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凤岗南侧、机场大道东侧片区振兴大道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MA37Q2W77G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高山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7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0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凤岗南侧、机场大道东侧片区振兴大道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黄高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37000万人民币 | 3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37000万人民币 | 37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赣州申荣置业有限公司 | 30% | 300万元 |
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8100万元 |
赣州绿地未来城市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该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市经开税)许变准字﹝2023﹞第(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该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7-07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CF-11360700MB1938826J-230707040716 |
处罚事由 | 根据你公司房地产项目“绿地国际博览城”配套商住小区的28名业主因你公司承诺赠送花园无法兑现等问题于2020年5月18日信访反映:绿地一、二、三期洋房底复花园问题“在房屋销售时,宣称有前后花园,导致业主冲着这一独有的优势资源出着比别的楼层更高的价格,而今竹篮打水一场空,钱也出了院子也没有了,与同期楼层相差约3000元/平米”。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华润中心C1区30幢2#商业的你公司“绿地国际博览城”房地产项目的营销中心“城际空间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你公司向执法人员 |
处罚内容 | - |
处罚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8 |
处罚类型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决定文书号 | 赣统执罚决字(2023)第97号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赣州绿地国际博览中心”2022年1--5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上报数是7904万元,检查数是2082万元,差错额是5822万元,差错额是检查数的279.6%。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江西省统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517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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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5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276.33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241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1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4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95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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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9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8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5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44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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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4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863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5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42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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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4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39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2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5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44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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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4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由上诉人L某某、L某某负担774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5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46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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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4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18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3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6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444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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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4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上诉人F某某、X某某负担1007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5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443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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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4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上诉人W某某、W某某负担760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5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51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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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5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611.8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182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4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27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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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2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021467.79元,并自2023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 )3.65%计算逾期利息至佣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赣州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38元,由原告赣州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42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96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除原告需自行负担的外,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96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7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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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63068.55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306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1元(已减半),保全费4690元,合计10761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69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791执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3325.2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32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保全费380元,合计745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7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791执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59014.69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9014.6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元,保全费3030元,合计7442元,由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82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73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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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8783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保全费665元,合计1371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7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791执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6183.55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6183.5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3987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37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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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3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1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3183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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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31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好房京选(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7633.98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好房京选(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应付佣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 三、驳回原告好房京选(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好房京选(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7633.98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好房京选(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应付佣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 三、驳回原告好房京选(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369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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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3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由上诉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20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3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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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1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00元;二、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16981元;四、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396.2元;五、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保全申请费2422元,共计5925元,由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南昌绿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新证据:南昌绿地公司和赣州绿地公司2020、2021、2022连续三年审计报告6份,为证明双方有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独立,人格独立,不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格康玛戈公司质证称:该6份报告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在一审中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未达到公司法上要求证明独立的标准,公司法要求每年编制审计报告,并非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大量显示应付往来,存在关联交易,甚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恰恰能证明并非独立,存在混同。赣州绿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昌绿地公司是否应对赣州绿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系赣州绿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但是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足以证明两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南昌绿地公司无需对赣州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赣州绿地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两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并未覆盖案涉咨询合同履行全过程,年度审计报告也显示两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案涉《咨询合同》及《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均订立于赣州绿地公司成立之前,南昌绿地公司与冯格康玛戈公司达成合意,协商约定冯格康玛戈公司为赣州高铁新城会展中心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冯格康玛戈公司向南昌绿地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南昌绿地公司指示开票并支付了部分款项。故从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看,南昌绿地公司与赣州绿地公司明显存在财务、业务混同情形,南昌绿地公司主张不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南昌绿地公司应当就案涉设计服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昌绿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98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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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9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39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4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77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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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7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156200000187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退还首付款306145元及原告已支付的截至2023年2月1日的按揭贷款本金93023.09元及部分利息102564.75元;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继续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本息1129833.95元; 四、上述判决二、三项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1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13191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3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657元。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退还购房款合计1526145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85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68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2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85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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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8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原告Z某某、L某某与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的《绿地城际空间站购房订购单》; 二、 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L某某退还定金1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146035元; 三、 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109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1元。 一、 解除原告Z某某、L某某与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的《绿地城际空间站购房订购单》; 二、 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L某某退还定金1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146035元; 三、 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109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1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69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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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6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Y某某与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地城际空间站购房定购单》(编号:0000116)与《绿地集团江西事业部客户签约确认单》;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退还购房款167929元 四、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17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付); 五、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79元,合计4818元,由原告L某某、Y某某自行负担92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94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3124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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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31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市凯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80000元; 二、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赣州市凯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98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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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9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款项212473.25元,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七日内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12473.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27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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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2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80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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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8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在4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98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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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9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330000元;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3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530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89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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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8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款人民币140344元整;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1403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22元,合计人民币292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37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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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3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为赣州国博一期(2021)第042号《江西事业部赣州绿地国际博览城一期项目4#地块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357110.53元整; 三、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357110.53元整的利息(其中以人民币5260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450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6405元,由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5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81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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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8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07执280号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执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619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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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6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怡然居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36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怡然居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应付广告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赣州市怡然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3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07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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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22834.0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G某某承担6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9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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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8758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38758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05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32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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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承兑的汇票金额3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承兑的汇票金额3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砼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98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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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4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7元,保全费3267元,合计767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77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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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7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1401); 二、解除原告L某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支行于2020年1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0]13113个购房借第1*-*-*-*03);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首付款163461元; 四、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L某某截至2022年2月21日已向第三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支行支付的按揭贷款本金16460.78元及利息68532.36元; 五、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第三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支行继续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本息(已由原告L某某在2022年2月21日后支付的贷款本息部分可凭相关支付凭证予以核减,并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将核减部分直接返还给原告L某某); 六、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7934.61元; 七、上述判决三、四、五、六项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2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50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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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5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43576元及利息(以应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50000元及利息(以应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 二、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85元,共计9903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6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499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4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11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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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1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3722.15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2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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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406.15元;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1413.25元,并支付以459406.1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120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4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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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37766.48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5300.28元,并支付以237766.4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