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MA37Q2W77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华润中心C1区30幢2#商业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MA37Q2W77G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7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华润中心C1区30幢2#商业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37000万人民币 | 3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37000万人民币 | 37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赣州申荣置业有限公司 | 30% | 300万元 |
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8100万元 |
赣州绿地未来城市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建房开字78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贰级 |
许可机关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2 |
结束日期 | 2027-04-12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该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市经开税)许变准字﹝2023﹞第(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该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7-07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CF-11360700MB1938826J-230707040716 |
处罚事由 | 根据你公司房地产项目“绿地国际博览城”配套商住小区的28名业主因你公司承诺赠送花园无法兑现等问题于2020年5月18日信访反映:绿地一、二、三期洋房底复花园问题“在房屋销售时,宣称有前后花园,导致业主冲着这一独有的优势资源出着比别的楼层更高的价格,而今竹篮打水一场空,钱也出了院子也没有了,与同期楼层相差约3000元/平米”。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华润中心C1区30幢2#商业的你公司“绿地国际博览城”房地产项目的营销中心“城际空间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你公司向执法人员 |
处罚内容 | - |
处罚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8 |
处罚类型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决定文书号 | 赣统执罚决字(2023)第97号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赣州绿地国际博览中心”2022年1--5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上报数是7904万元,检查数是2082万元,差错额是5822万元,差错额是检查数的279.6%。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江西省统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91执1051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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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91执10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3184.7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5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3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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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1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00元;二、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16981元;四、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396.2元;五、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保全申请费2422元,共计5925元,由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南昌绿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新证据:南昌绿地公司和赣州绿地公司2020、2021、2022连续三年审计报告6份,为证明双方有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独立,人格独立,不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格康玛戈公司质证称:该6份报告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在一审中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未达到公司法上要求证明独立的标准,公司法要求每年编制审计报告,并非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大量显示应付往来,存在关联交易,甚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恰恰能证明并非独立,存在混同。赣州绿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昌绿地公司是否应对赣州绿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系赣州绿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但是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足以证明两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南昌绿地公司无需对赣州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赣州绿地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两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并未覆盖案涉咨询合同履行全过程,年度审计报告也显示两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案涉《咨询合同》及《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均订立于赣州绿地公司成立之前,南昌绿地公司与冯格康玛戈公司达成合意,协商约定冯格康玛戈公司为赣州高铁新城会展中心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冯格康玛戈公司向南昌绿地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南昌绿地公司指示开票并支付了部分款项。故从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看,南昌绿地公司与赣州绿地公司明显存在财务、业务混同情形,南昌绿地公司主张不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南昌绿地公司应当就案涉设计服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昌绿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27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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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22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98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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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91执19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款项212473.25元,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七日内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12473.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