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MA392M2B4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解放街(华振商住楼A栋3号店面)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2MA392M2B4P | 登记机关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 法定代表人 | 程金波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17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4309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2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解放街(华振商住楼A栋3号店面)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杨晓琳 |
| 监事 |
| 程金波 |
| 董事 |
| 金凯 |
| 经理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信丰县新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111.6139万人民币 | 2111.6139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4.9451万人民币 | 54.9451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4.9451万人民币 | 54.9451万人民币 |
| 内资合伙企业 | 珠海横琴碧清双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7.9121万人民币 | 87.912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赣建房开字016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1-21 | - 2025-11-21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信丰县自然资源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6-20 |
| 结束日期 | 2024-06-20 |
| 内容 | 允许建设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12-06 |
| 处罚类型 |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决定文书号 |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人社监罚字(2023)8号 |
| 处罚事由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对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
| 处罚机关 |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6-05 |
| 处罚类型 | 未按规划设计方案建房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信自然行罚决字(2023)第030号 |
| 处罚事由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1月擅自在信丰县迎宾大道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
| 处罚内容 | 1.未按规划设计建设超出规划许可面积:229.93平方米,增加风井面积:93.76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面积20.52平方米,不计容积率面积73.24平方米),地下室范围局部与规划方案不相符面积:1159.68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工程造价1150元×10%的罚款,共计面积:229.93m2+73.24m2+1159.68m2=1462.85m2,1462.85m2×1150元m2×10%=168227.75元人民币罚款。2.17楼未按规划设计建设增加风井计容积率面积20.52平方米,没收非法所得,17楼一共建设71套房,销售均价为:6342.71元,20.52m2×6342.71=130152.41元3.总计:298380.16元人民币罚款。 |
| 处罚机关 | 信丰县自然资源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的规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22执2104号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5-08-19 | 2025-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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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22执210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59776.8元; 二、被告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59776.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22民初38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信丰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增值税 | 16704816.59 | 38802.4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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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30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2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