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MA36Y1BT3U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MA36Y1BT3U | 登记机关 |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7日 |
| 法定代表人 | 程金波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 - 2037年11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孙雷 |
| 监事 |
| 程金波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石城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6% | 859万元 |
| 寻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 | 860万元 |
| 会昌东联置业有限公司 | 35% | 283万元 |
| 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3% | 2000万元 |
| 兴国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1% | 113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赣0732执34号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6-01-04 | 2026-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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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赣0732执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全南润和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6520.84元及违约金; 2、全南润和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物业服务费91670.95元及违约金; 3、全南润和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开办费48150元及违约金; 4、全南润和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家政服务费6295.06元及违约金; 5、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给付内容在1211944.08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32民初17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4执552号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9-09 | 2026-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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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执5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截止2025年2月11日的利息5,566,691.39元,罚息10,790,948.33元,复利447,512.44元。后期罚息、复利以上述欠付本息(本金250,000,000元、利息5,566,691.39元、罚息10,790,948.33元)为基数,以当期银行市场间一年期报价利率(一年期LPR)加113.75BP上浮50%,自2025年2月12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计收利息、罚息、复利相加之综合利率不得超过年息24%;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对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赣【2021】修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5219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在贷款本金18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对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修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97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碧桂园江屿城39号楼1-1902、1-2203房产”、赣【2023】修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3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碧桂园江屿城39号楼1-101、1-102、1-103,40号楼1-101、1-102、1-103,41号楼1-102,42号楼1-102、57号楼1-102”在贷款本金18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范围内对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范围内对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金2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范围内对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金2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修水县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民初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