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1MA364NX965
地址:永新县工业开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MA364NX965 | 登记机关 |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辉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25日 - 2047年07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永新县工业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建设投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监理及综合技术咨询服务;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中介;园林造型及绿化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刘辉 |
总经理,董事长 |
孙尧 |
监事 |
钟伟 |
董事 |
陈荣圣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赣州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赣州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于都税)许变准字﹝2023﹞第(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于都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于住建消验﹝2022﹞第0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赣州恒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387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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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3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永高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295.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93295.4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 二、 驳回原告南昌市永高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3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83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396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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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3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本金109600元及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本金109200元及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 驳回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37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6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37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1129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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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11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票据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 二、 驳回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58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701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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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7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代偿款592349.62元及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7370.5元;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97元减半收取4998.5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9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98.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1046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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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10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科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本金11600元及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6元,由本院退回56元。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1069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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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10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世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258908.2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00162.81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世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109938.22元; 三、 驳回原告南昌世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331元减半收取33165.5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63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165.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860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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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8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品农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本金329654元及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江西赣品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6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1执530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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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1执5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新恒之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本金16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票据本金168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 二、 驳回原告广东新恒之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3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1民初3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执313号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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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执31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19537615.47元。 二、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支付尚欠罚息(以借款本金119977074.8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照罚息年利率9.2625%计收至2021年7月27日;以借款本金119652714.0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罚息年利率9.2625%计收至2021年8月2日;以借款本金119537615.47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4日起按照罚息年利率9.262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已支付罚息346122.17元予以核减);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19537615.47元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若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有权以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于都恒鹏公司“赣州恒大御景”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赣(2018)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1256号】及地上建筑物14#、18#两栋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641元,由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初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27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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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2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48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745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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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745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于都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1万元,并以101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731执582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3-01 | 2022-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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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31执5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5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316.23 | 0.0 |
2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增值税 | 19357.97 | 19357.97 |
3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增值税 | 5460347.5 | 0.0 |
4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企业所得税 | 24021.04 | 0.0 |
5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增值税 | 731.77 | 731.77 |
6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增值税 | 7662.1 | 0.0 |
7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地方教育附加 | 8926.49 | 0.0 |
8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教育费附加 | 13389.74 | 0.0 |
9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增值税 | 9900915.45 | 0.0 |
10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土地增值税 | 2752.29 | 0.0 |
11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土地增值税 | 53390.67 | 0.0 |
12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01 | 土地增值税 | 654889.91 | 0.0 |
13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2-01 | 增值税 | 5541486.62 | 0.0 |
14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2-12 | 增值税 | 5595344.53 | 0.0 |
15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2-12 | 企业所得税 | 23647.22 | 0.0 |
16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2 | 增值税 | 6624453.47 | 0.0 |
17 | 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08-02 | 增值税 | 8227598.7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