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1MA393GQW8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南区于河路西侧水南大道北侧枫叶花园G1栋1204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MA393GQW87 | 登记机关 |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 |
| 法定代表人 | 程金波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3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163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15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南区于河路西侧水南大道北侧枫叶花园G1栋1204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孙雷 |
| 监事 |
| 程金波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4.0804万人民币 | 54.0804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4.0804万人民币 | 54.0804万人民币 |
| 内资合伙企业 | 珠海横琴碧清双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5.0538万人民币 | 55.053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赣建房开字019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10-09 | - 2025-11-24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赣0731执548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6-02-24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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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赣0731执54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0778元并支付自2025年11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1元,由被告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3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31民初49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31执3294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5-11-17 | 2026-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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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31执329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37468元; 二、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12360元; 三、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12127元; 四、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17703元; 五、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49298元; 六、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12402元; 七、 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18611元。 八、被告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L某某、X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Y某某的上述劳动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L某某、X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Y某某的上述劳动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诉讼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娄底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31民初29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于都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31执2899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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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31执289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穗仲案字第12193号裁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21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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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6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2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