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2MA39452W08
地址:兴国县模范大道56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2MA39452W08 | 登记机关 |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1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程金波 | 营业期限 | 2020年01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38 | 发照日期 | 2025年06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兴国县模范大道567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何振超 |
董事 |
孙雷 |
监事 |
张林国 |
经理 |
程金波 |
董事长 |
肖建锋 |
监事 |
黄涛 |
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赣州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47.57万人民币 | 547.5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赣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4.76万人民币 | 54.7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4.76万人民币 | 54.7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珠海横琴碧清双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0.77万人民币 | 80.7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赣建房开字018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2-12 | - 2025-12-12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73211000177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兴国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5-06-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1-27 |
处罚类型 | 发票违法 |
决定文书号 | 兴国税罚(2023)1号 |
处罚事由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处罚内容 | 因发票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处以罚款5001元处罚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兴国县税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32执1116号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赣0732执11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兴国县自来水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5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57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月份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9515元,由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15元,原告兴国县自来水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9515元。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15元(本院将通过“12368”手机短信发送缴费通知),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32民初402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32执649号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5-03-11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赣0732执6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Z某某首付款计人民币2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257元,由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3元,原告Z某某承担54元。原告Z某某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7元,一审法院退回203元。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3元,逾期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Z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兴国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流水单一张,拟证明Z某某在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刷卡支付的21250元系购房首付款,该款并没有做退款处理,退款处理的是在同一时间段刷卡错误的212.50元。上诉人碧广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12.50元属于消费失败的记录,而且当天就退回了,并不是我方退回的。Z某某实际刷卡21250元在核对金额后其实际已支付,在确认房源成交后我方已将款项进行退款,该款项的实际收款人是工抵方,Z某某本就应支付该笔款项,不可能再退回给其。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评析意见:该组证据可以证明Z某某分别于2022年6月19日通过POS消费的形式向碧广公司支付233750元、21250元,合计255000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此外,该组证据还显示Z某某在使用POS消费过程中,发生了一笔212.50元的消费,因刷卡错误导致被冲抵后原路退回Z某某账户,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 上诉人碧广公司向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营销广告,拟证明兴国碧桂园·新城之光项目在2021年3月21日前已处于清盘状态的事实;证据2.《认购协议书》、收据2张,拟证明涉案项目总承包方员工方园于2022年3月31日与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了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模范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兴国碧桂园新城之光007幢1单元101号商品房的事实。方园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43750元的事实;证据3.《已认购单位转名确认书》,拟证明方园将认购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模范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兴国碧桂园新城之光007幢1单元101号商品房及已支付的63750元房款转让给Z某某的事实;证据4.批量退诚意金款流程、业主退款单流程、系统截图2张、《碧桂园集团通用机打收据》,拟证明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Z某某于2022年6月19日9时27分支付的21250元已按照诚意金进行退款处理的事实。证据5.营销C某某与Z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仪录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碧广公司在Z某某看房时,营销推广房源不包括7幢1单元101号商品房的事实;聊天记录多次谈及方园的事实。上诉人Z某某质证认为,对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法院依法核查,对关联性有异议。Z某某并不清楚上述证据的相关情况,系善意第三人。其次,上述证据的相关情况如果是真实的,也是属于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园的内部问题,方园是否属于施工单位人员存在疑问。同时,在房地产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套房屋以政府相关登记手续才能认定初始认购,而且即使客户认购后也可终止购房协议,再由地产公司作为首套商品房进行售卖。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该两张图片未提供原始载体,如果图片内容是真实的,仅能说明Z某某与碧广公司双方对于购买房屋的洽商过程,并不代表最终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最终的意思表示应以双方签订的书面购房合同为准。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评析意见:证据1、2、3、4均为碧广公司单方制作,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与本案处理亦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可以证明碧广公司销售人员与Z某某就案涉房屋购买洽谈的过程,但因上述内容与双方最终签订的《赣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达到碧广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Z某某向碧广公司支付的案涉225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本院认为,Z某某与碧广公司签订的《赣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双方签订的《赣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总价款为637500元,首付款为297500元,余款340000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Z某某已通过向销售人员C某某转账65000元及向碧广公司POS机刷卡支付255000元,合计已支付首付款320000元,比双方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多支付了22500元,碧广公司并无相关法律依据获得该22500元,该22500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碧广公司虽主张案涉房屋为“工抵房”,案涉22500元已作为房屋溢价款通过内部系统诚意金渠道退回工抵方指定收款人。但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工抵房”以及Z某某与碧广公司对案涉房屋的相关购买事宜进行除了《赣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外的特别约定,无法证明其取得该利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款项已依约支付给碧广公司,其主张案涉款项已通过内部诚意金渠道退款给“工抵房”指定收款人名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Z某某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碧广公司返还案涉款项,碧广公司应依法返还。 关于Z某某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因本案不属于因直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律师费负担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且Z某某亦未提交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凭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律师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50元,由上诉人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元。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民终179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732执231号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732执2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2021年10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D某某、Z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结欠本金541,570.85元; 三、被告D某某、Z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结欠利息13,321.67元; 四、被告D某某、Z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利息(利息以541,597.1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五、被告兴国碧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Z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9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Z某某负担。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2民初247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3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1月1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