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0MA39A59D22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0MA39A59D22 | 登记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21日 |
| 法定代表人 | 胡伟腾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2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2)
| 孙尧 |
| 监事 |
| 胡伟腾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282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7-07 | 2025-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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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28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江西优正电缆有限公司52085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2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20857.8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4元减半收取4602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69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384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8-25 | 2025-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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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384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图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计人民币115087.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8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02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图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计人民币115087.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8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02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25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384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8-25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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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384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金额2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8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05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29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155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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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15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南昌鹿江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12.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3,80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81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50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61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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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61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4220.84元及利息(利息以344220.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4元减半收取计3232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账户(户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江西省抚州农商行伍塘支行,行号:402437020010)缴纳诉讼费3232元,期满仍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29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11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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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11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1万元及利息(以101万元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告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在(2023)浙0603执2642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的票据款金额应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145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99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账户(户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江西省抚州农商行伍塘支行,行号:402437020010)缴纳诉讼费7299元,期满仍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1万元及利息(以101万元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告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在(2023)浙0603执2642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的票据款金额应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145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99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账户(户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江西省抚州农商行伍塘支行,行号:402437020010)缴纳诉讼费7299元,期满仍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46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61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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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61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4740.2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金额114740.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6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97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29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61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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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61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8,773.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9元,减半收取6,939.5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325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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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32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华灿建材有限公司、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大方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62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10元,由被告南昌华灿建材有限公司、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27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70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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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37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贵港市百鑫聚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3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百鑫聚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2218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423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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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423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238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22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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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322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282788.42元; 二、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6101.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106959.5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9774.0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36元。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47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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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247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棣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728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金额107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22年6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0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58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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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58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9元减半收取4559.5元由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409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62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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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62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轩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481135.43元及利息(以6481135.4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西轩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4.5元,由原告江西轩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1 元,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93.5 元。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77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7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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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首期6号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8859.59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3元减半收取7731.5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1.5元、被告江西御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72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2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