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0MA39A59P06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川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0MA39A59P06 | 登记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伟腾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川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孙尧 |
监事 |
胡伟腾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173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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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1002执17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鹿江喷泉喷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赶工奖合计1237080.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24年6月18日起以1237080.86元为基数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5元减半收取8282.5元由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4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96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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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1002执9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0,045.25元;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临川一中恒大国际学校、水库环线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120,045.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30,168.5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1,589,876.71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84元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2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0,045.25元;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临川一中恒大国际学校、水库环线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120,045.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30,168.5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1,589,876.71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84元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2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妥否,请合议庭评议后决定。 Z某某:同意本案主审人意见。 W某某:同意本案主审人意见。 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决定: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0,045.25元;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临川一中恒大国际学校、水库环线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120,045.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30,168.5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1,589,876.71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84元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2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0,045.25元;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临川一中恒大国际学校、水库环线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120,045.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30,168.5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1,589,876.71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84元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2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妥否,请合议庭评议后决定。 Z某某:同意本案主审人意见。 W某某:同意本案主审人意见。 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决定: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0,045.25元;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临川一中恒大国际学校、水库环线园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120,045.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30,168.5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1,589,876.71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84元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2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由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民终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22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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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2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77.73元; 二、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06101.8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3.70%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5960.3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02元,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526元。被告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02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江西白麓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西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列入时间 | 2024-07-0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2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