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0MA39A59Y4R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川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0MA39A59Y4R | 登记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伟腾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川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孙尧 |
监事 |
胡伟腾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49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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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4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9318.48元及利息(以453203.5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9610.5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4878.3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1626.1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涉案工程即家具327件、灯具19件、窗帘87件、挂画47幅、饰品876件、花艺74项、布艺211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6.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9318.48元及利息(以453203.5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9610.5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6504.4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涉案工程即家具327件、灯具19件、窗帘87件、挂画47幅、饰品876件、花艺74项、布艺211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6.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2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38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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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3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40,844.32元”; 二、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7,480.59元; 四、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68元减半收取13,584元,由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51元,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5,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5.36元,由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民终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22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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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2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19.39元; 二、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9710.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以839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935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35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423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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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42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201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71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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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71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201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01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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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0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10民终1930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民终1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24执恢343号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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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4执恢3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5,923.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崇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受理了执行申请,案号为(2023)赣1024执32号。因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1024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随后向该院申请追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赣102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债权已经法院判决且已超过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1024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难看出,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应当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综上所述,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恒大江西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司对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原告追加我司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我司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30年8月17日前,目前未到出资期限。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微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二、原告在与月泉置业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月泉置业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月泉置业公司对公司股东的认缴情况已经予以公示,属于合同相对方可获悉的正常风险,原告应当受该出资时间约束。同时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属恒大系公司,为顺利完成“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属地政府对各恒大项目公司所有资金资产实行封闭监控管理,被告月泉置业公司的资产不受公司支配。所以,即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认定月泉置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司依法不具有加速出资的义务,不应对未到出资期限的我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月泉置业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能够相互印证,故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飞速传媒公司与月泉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赣10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判决月泉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飞速传媒公司工程款235,923.6元。判决生效后,月泉置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飞速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月泉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赣1024执3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飞速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恒大江西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赣102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飞速传媒公司追加恒大江西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飞速传媒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遂向本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另查明,月泉置业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实行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日期为2030年8月17日,股东为恒大江西公司,持有股份100%,至今未出资。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月泉置业公司未履行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飞速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月泉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证明了月泉置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江西公司系月泉置业公司的一人股东。恒大江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只能证明月泉置业公司和恒大江西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能证明恒大江西公司财产独立于月泉置业公司财产。因此,原告请求追加恒大江西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月泉置业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针对恒大江西公司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恒大江西公司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月泉置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条件,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恒大江西公司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故对恒大江西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分公司为(2023)赣1024执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分公司对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赣1024执32号案件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4,83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24民初1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恢3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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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恢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394818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3769元,由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19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7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8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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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首期4号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4474.17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4元减半收取8322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8186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7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65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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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6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项目报酬款计1263692.18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1263692.18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LPR即年利率3.7%从2022年9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9元减半收取计7954.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恢233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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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恢23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20982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8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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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438182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4381821.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未付工程款4381821.85元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首期桩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02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1470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7532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64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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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6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安杰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支付4131133.95元及利息(利息以4131133.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4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924.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516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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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516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中德铝业有限公司票据款510,000元; 二、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中德铝业有限公司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5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45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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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4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喜洋洋花卉店租摆费25204.9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0193.91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喜洋洋花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57元,由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喜洋洋花卉店负担477.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23执76号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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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3执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412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8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864128.3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7元减半收取6373.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75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21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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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21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佳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952219.71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38055元、714164.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原告象山佳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即2022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2021年10月30日、2022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714164.7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62元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24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86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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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8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报酬819600元元; 二、 驳回原告上海建境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6元减半收取5998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52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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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5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20982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8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26执88号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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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6执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9318.48元及利息(以453203.5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9610.5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4878.3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1626.1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涉案工程即家具327件、灯具19件、窗帘87件、挂画47幅、饰品876件、花艺74项、布艺211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6.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9318.48元及利息(以453203.5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9610.5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6504.4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涉案工程即家具327件、灯具19件、窗帘87件、挂画47幅、饰品876件、花艺74项、布艺211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6.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2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24执32号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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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4执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235923.6元; 二、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1002执420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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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1002执42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394818元; 驳回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3769元,由原告南昌飞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19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7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1002执277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2-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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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1002执27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赣1002行审4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行审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2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