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3MA37P9UD7F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以东、金柅大道以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3MA37P9UD7F | 登记机关 |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伟腾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以东、金柅大道以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酒店企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万娇 |
监事 |
孙尧 |
监事 |
胡伟腾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F0494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F0490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F0490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F0492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F0490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F0490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抚赣规核字第3610012023000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权限内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9300.71平方米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抚高新税许变准字﹝2022﹞第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480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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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48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29日前向原告H某某、N某某返还差额房款37262.8元; 二、如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返还,则被告除返还上述房款37262.8元外,还须以该差额房款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房款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29日前向原告H某某、N某某返还差额房款37262.8元; 二、如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返还,则被告除返还上述房款37262.8元外,还须以该差额房款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房款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恢227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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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6执恢22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00000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6民初6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7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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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03民初5094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5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7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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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20473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20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7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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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6224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6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7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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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03民初26253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26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6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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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6637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6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6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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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7818号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易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付款3202699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易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2026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7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7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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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8904号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旭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旭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西恒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8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47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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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4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0751号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100093.50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涉案汇票票据款100093.5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0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47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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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4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房屋面积减少的差额款104,291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104,29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37%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3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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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电梯安装费剩余款项、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398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4元,减半收取8692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1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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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超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抚州恒大御府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给付原告南昌市超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26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269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6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6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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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816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3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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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31854.61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0元,减半收取11460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729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31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47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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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4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易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944762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易居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94476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3元减半收取6631.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85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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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8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交付抚州恒大御府车库C区0043号停车位,并从2021年11月1日起以车位款9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车位交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94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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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9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287684.3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87684.37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15元,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5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529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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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52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正荣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04657.22元;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正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09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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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0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西湖区优胜百货中心货款419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99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开始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4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90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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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9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91万元; 二、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票据款191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995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3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24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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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2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20700元,并从2021年8月1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09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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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计691563.08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91563.0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时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对其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691563.08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10716元,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39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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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工程款51620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516203.6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未付工程款516203.62元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御府灌注桩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保全费3351元,合计8082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557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7525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79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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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7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工程款32279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322793.5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本金322793.54元对其承建的抚州恒大御府剩余区域基坑支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元、保全费2173元,合计4934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25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负担4909元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65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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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6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之前向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支付3张商业承兑汇票款共计757729元(其中包括票据号码:210343703*-*-*-*816496金额为405606元、210343703*-*-*-*155457金额为199998元、210343703*-*-*-*271006金额为152125元)。 二、原告鹰潭市惠好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797元减半收取为5898.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47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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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4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巨元印务发展有限公司171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巨元印务发展有限公司171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27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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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2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65706.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65706.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209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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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20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731.3元。 二、 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9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9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5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91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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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9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购房面积差价款人民币37791.38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027元; 三、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32500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53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购房面积差价款人民币37791.38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027元; 三、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32500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53元,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3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24执26号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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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4执2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面积减少的差额款580634元;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7月7日期开始计算,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金按照580634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6元减半收取480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63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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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6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重庆诚之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寿阳诚予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200964.9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重庆诚之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24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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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2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W某某、L某某赔偿维修费用计41265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4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01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4-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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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01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8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98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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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9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303739.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按照本金20万元计算,之后本金按照303739.25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抚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1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林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林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9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81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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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8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喜洋洋花卉店租摆费65006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31日按同期LRP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喜洋洋花卉店损失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83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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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8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钰鹏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514019.74元及利息(利息以514019.74元为基数,按2022年1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计4470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9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75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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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7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鹤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1214763.46元及利息(利息以1214763.46元为基数,按2022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3元减半收取计7866.5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75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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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7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1719.63元及利息(利息以351719.63元为基数,按2022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6元减半收取计3288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8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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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抚州高新区分公司工程进度款2873727.38元; 二、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抚州高新区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未付工程款2873727.38元就其承建的抚州恒大御府消防工程项目(具体包括:高层1#-3#、5#-7#、10#-12#楼,小高层13#-15#楼、洋房17#-20#楼及4#恒大影城、16#幼儿园、22#商业楼及南北区地下室(不含综合楼、售楼部),总面积为251262.24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合计178167.48m2,影城为地下1层、地上3层,建筑面积共计8308.25m2,幼儿园为地上3层,建筑面积共计6742.67m2,北区地下车库为地下2层,南区地下车库为地下1层,车库建筑面积共计57578.82m2)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6元减半收取15233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0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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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抚州市安杰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票据款6341773.89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30日起,以6341773.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2元减半收取计28096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8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2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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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租金12033元及违约金380元,合计12413元。 二、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1002执508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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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1002执50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20008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1002执384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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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1002执38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2249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2年2月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承担678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244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4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赣1002执388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1-12-10 | 2022-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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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赣1002执38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274235元,并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6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6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印花税 | 2545.82 | None |
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土地增值税 | 2773315.58 | None |
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土地增值税 | 1139908.26 | None |
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土地增值税 | 1759456.82 | None |
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土地增值税 | 1726249.16 | None |
6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78.93 | None |
7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印花税 | 4309.15 | None |
8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印花税 | 553.42 | None |
9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印花税 | 461.08 | None |
10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印花税 | 1160.66 | None |
11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印花税 | 1161.69 | None |
12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房产税 | 4500.0 | None |
13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房产税 | 1500.0 | None |
14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房产税 | 41745.31 | None |
15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房产税 | 66906.23 | None |
16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81979.7 | None |
17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7876.15 | None |
18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9 | 印花税 | 1160.66 | None |
19 | 江西御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9 | 印花税 | 4309.15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