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00534137223
地址:东营区南一路228号东营软件园A-710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0534137223 | 登记机关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8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晴 | 营业期限 | 2012年08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企业地址 | 东营区南一路228号东营软件园A-710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室内室外装修工程;安装制冷空调设备;园林绿化工程(需凭证经营的须凭许可证和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胡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绍鑫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东营经开税)许变准字﹝2024﹞第(1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5000534137223 |
2 | 2018 | A级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5000534137223 |
3 | 2016 | A级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500053413722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湘0211执262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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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211执26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株洲黄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支付614 554.56元,并以票据金额614 554.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 946元,由被告株洲黄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211民初1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0591执982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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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591执98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2023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支付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5日的借款本息31502.44元,及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息(具体以银行系统出具的数据为准);自2023年10月21日起,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编号为A:01615000062017一手贷000052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H某某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借款本息;二、被告H某某在继续履行过程中,若出现连续三次违约付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就被告H某某所欠付的所有借款本息(具体以银行系统出具的数据为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对被告H某某欠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902元,减半收取计4951元,保全费3571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591民初3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0591执352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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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591执35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350002.82元、利息12605.26元、罚息499.34元、复利342.38元(计算至2023年5月21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50002.8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605.26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35%计算);二、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Z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计3376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法律尊严及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591民初2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0591执2383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02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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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591执238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票据款(票据号码:210245*-*-*-*5874638694、210245*-*-*-*15874638717)202万元及利息(以20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91民初3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0591执2064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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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591执206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832390.16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42812.32元、罚息458.98元、复利1515.26元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832390.16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275%计算); 二、被告G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某某、S某某追偿。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91民初3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0591执2067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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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591执206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 696970.24 元、利息43915.49元、罚息12935.49元、复利2944.6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696970.24元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7025%计算); 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东营御景臵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591民初1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0591执2216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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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91执221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4897.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96585.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369242.04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以1289070.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91民初1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0591执2159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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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91执21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建筑面积误差房价款2918.5元及利息(以2918.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元为限)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91民初3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0591执1775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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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91执177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玄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9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36.41元;二、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玄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45648.02元及利息1626.31元;三、驳回原告东营市玄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4元,减半收取计4787元,由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91民初1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8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