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MA3Q9LE870
地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15楼1520房间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MA3Q9LE870 | 登记机关 |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陆旅宾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15楼1520房间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陆旅宾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980万 | 1980万 |
企业法人 | 济南锦圣置业有限公司 | 20万 | 20万 |
上海中南金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2122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703执212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伟强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汇票金额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潍坊伟强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2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755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703执75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2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R。法定代表人:邵晓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15楼152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9LE870。法定代表人:陆旅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勇,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与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琴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0ed082ed89d4b343018c90be7bf7413d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10968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向被告提供《中南潍坊珑悦项目智能化设计合同》设计服务,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2*-*-*-*20121146753402,票据金额为109680元,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后,被告未付款,为此提起诉讼。被告辩称,1.被告无须承担涉案汇票的支付责任。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票据与其前手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原告并未证明涉案票据与前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被告无须承担涉案商业票据的支付责任。2.被告也无须支付逾期兑付利息。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原告未出具有效的书面通知,相关利息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支付逾期兑付利息。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1日,被告锦琴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20121146753402,票据金额为109680元,收款人为原告万安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1日,承兑人为被告锦琴公司。2022年10月21日,原告就该票据提出付款申请,因承兑人锦琴公司拒付被驳回付款申请。另查明,2021年5月,原、被告签订中南潍坊珑悦项目智能化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后被告因支付设计费向原告开具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因真实的交易关系从被告处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系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涉案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原告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被告锦琴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9680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被告的各项抗辩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3—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案涉汇票金额109680元及利息(以1096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703民初4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532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703执53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案涉汇票金额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6—二、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703民初4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446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703执44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写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3)鲁070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703民初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703执2231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703执223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受让债权本金1666666.7元及利息(以16666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年化利率11%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0元,由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703民初1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703执1753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703执175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博山轻工化学厂电子商业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博山轻工化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703民初1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