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3MA3NF26761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1幢17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3MA3NF26761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0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飞 | 营业期限 | 2018年10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08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1幢17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兰伟 |
监事 |
檀广治 |
董事兼总经理 |
王兴万 |
监事 |
王飞 |
董事长 |
董兴梅 |
副董事长 |
董超 |
董事 |
谢静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1200万 | 1200万 |
法人股东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1200万 | 1200万 |
法人股东 | 潍坊元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800万 | 800万 |
法人股东 | 潍坊元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800万 | 8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2308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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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703执230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 —10—1712534.33元及利息(以83533.9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以1712534.33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1712534.33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3640元;四、驳回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16674.47元及利息(以66587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以1616674.4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1616674.47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1850元;四、驳回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527号、(2024)鲁0703民初2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2260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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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703执226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0703民初3423号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果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W。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胜,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与运河东街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NF26761。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富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建公司)与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力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王玉胜,被告新力力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87537.3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1787537.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确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欠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力潍坊帝泊湾项目二期主体及配套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1#、2#、3#、4#、5#楼及地下车库、物业用房等已完工部分均质量合格。施工期间,被告拖欠工程进度款数额巨大,经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就目前情况看,被告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目前原告已完施工产值为121602470.79元,被告仅付款93734809.86元,欠付工程款21787537.39元(不含质保金6080123.54)。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新力力合公司辩称,原被告对于案涉工程价款进行核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21602470.79元。被告已付款93734809.86元。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完成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故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为21787537.39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新力力合公司对原告烟建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力潍坊帝泊湾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潍坊新力?帝泊湾二期项目最终结算审核明细表、潍坊新力帝泊湾项目收款明细表、新力潍坊帝泊湾二期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均无异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新力力合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烟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新力潍坊帝泊湾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烟建公司施工潍坊帝泊湾项目二期主体及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包括),暂定合同金额129031835.81元,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第16.1.9工程款支付约定,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合同内已完产值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合同内已完产值的80%,主体结构工程移交精装修单位后/单体竣备通过后,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合同内产值的85%。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完成且收到承包人结算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申请审批完成后两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剩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若无重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满两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4.5%,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在质保期内若发包人发生保修费用,其费用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2年12月10日,新力帝泊湾二期项目3#、4#住宅楼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30日,新力帝泊湾二期项目1#、2#、5#住宅楼、地下车库、物业用房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7月20日,案涉工程整体向购房业主交付。截至2023年7月28日,新力力合公司共支付工程款93734809.86元(其中2023年6月29日支付40万元,2023年7月28日以房抵债3587457元)。2024年7月30日,新力力合公司与烟建公司通过微信就工程造价结算值达成一致意见,为121602470.7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新力潍坊帝泊湾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烟建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被告新力力合公司应相应的履行工程款支付的义务。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值为121602470.79元,新力力合公司欠付工程款21787537.39元(121602470.79元×95%-已付93734809.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新力力合公司对欠付数额予以自认,本院对欠付数额予以认定,因案涉工程于2023年7月20日已经向购房业主交付,对烟建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除质保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本案中,合同约定单体竣备通过后,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合同内产值的85%。双方虽然未提交竣备时间,但案涉工程2023年5月30日已全部竣工验收,故按照住建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改)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被告最迟应予应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6月15日支付工程款至85%,即103362100.2元(121602470.79元×85%),但实际截至到该日,被告仅支付89747352.86元,尚欠13614747.31元。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予支持。经审查,被告于2023年6月29日支付40万元,原告起诉之日为2023年7月18日,至起诉之日的到期应付款金额为13214747.31元。2023年7月28日抵顶房产3587457元。故,自起诉之日(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应为12852.7元【13214747.31*3.55%/365*10】,之后的利息,应以9627290.31元(13214747.31元-35874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又因,原告起诉之日案涉工程竣工尚不足60日,被告在该时间内无法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双方于2024年7月30日才通过微信就结算数额达成一致,故对其余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原告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且未超期主张,其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87537.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到2023年7月28日利息为12852.7元,剩余部分以9627290.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确认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3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1959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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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703执19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X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借款本金529739.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4年1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计算为19844.77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X某某、Z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268元,由被告X某某、X某某、Z某某、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2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2071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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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703执207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482730.09元及利息(以2482730.0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482730.0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5273.89元:四,驳回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74元,减半收取计13387元,由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62元,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3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2001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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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703执200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438289.81元及利息(以1438289.8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38289.8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同成十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45元,由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3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703执1943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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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703执194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386445.58元及利息(以3386445.5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8150元;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0703民初23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703执2204号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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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703执220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4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33000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潍坊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703民初1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1执987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3-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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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1执9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人民币49335977.94元及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民初2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0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