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0059264794XL
地址:聊城市昌润路中段路东城市主人会所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59264794XL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3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孙成磊 | 营业期限 | 2012年03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7月20日 |
企业地址 | 聊城市昌润路中段路东城市主人会所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体育活动组织与策划;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眼镜、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烟草零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孙成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绍鑫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24000万人民币 | 24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24000万人民币 | 24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东昌建消验查字【2022】第0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东昌府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9137150059264794XL |
2 | 2018 | A级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9137150059264794X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502执5750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4-11-12 | 2024-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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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502执575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二十四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502执465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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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502执46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7778号一、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金231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以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100元为基数,计息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0日至2030年7月20日期间,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W某某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金7700元;三、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金231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以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100元为基数,计息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0日至2030年7月20日期间,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Z某某车位-6-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金7700元;五、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7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502执363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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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502执36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依据:(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五十一《民事判决书》,烦请审核,谢谢。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000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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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00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四十八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785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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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78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四十六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627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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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62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2022)鲁1502民初7801号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7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623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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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62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1502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10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719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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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71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两期地下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合计15400元;二、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起至2030年止(共八期),于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L某某地下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7700元。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9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693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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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69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七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754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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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75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694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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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69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强制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八十八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473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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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47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六十七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4130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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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41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十四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899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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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89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之一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788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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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78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金14700元;2、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起至2030年止,于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Z某某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补助金7350元;3、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之七十九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948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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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94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02民初1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1785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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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178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停车位款,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车位补助金,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两笔到期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支付车位补助金的合同义务,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协议中对车位补助金的履行期限、履行时间及支付价款均有明确的约定,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诉讼中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车位补助金15400元;二、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20日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W某某车位补助金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10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2677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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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267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停车位补助款154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9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2176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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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217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7514号判决书。一、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6380294.08元;二、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以5416798.7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80294.08元为基数,计息标准均按每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三、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1297.67元;四、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963495.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7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1892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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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189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S某某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恒大名都第11幢1单元1332号房屋屋顶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修复。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02民初10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2161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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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216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两期地下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合计14700元;二、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起至2030年止(共八期),于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X某某地下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94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380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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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38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补助款7700元;二、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起至2030年止,于每年的7月20日前支付原告S某某车位补助款77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10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1868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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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186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10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502执1353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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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502执135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1502民初10643号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10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1502执6380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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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1502执638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车位补助金15400元。二、限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7月20日止,于每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L某某车位补助金77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502民初8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印花税 | 105.7 | 0.0 |
2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土地增值税 | 1265460.63 | 0.0 |
3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67033.6 | 0.0 |
4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7795.85 | 0.0 |
5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增值税 | 1941197.21 | 0.0 |
6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房产税 | 245234.3 | 0.0 |
7 |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环境保护税 | 317.0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3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