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2MA3EW4T3X2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牡丹南路91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2MA3EW4T3X2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时寒冰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牡丹南路91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制冷设备、空调安装;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不含保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时寒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绍鑫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 | 1000万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 | 1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423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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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423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257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257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434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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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434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21652元及利息(以221652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10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97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7-30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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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397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6925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493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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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349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1702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63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14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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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314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执行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票据款1461790元及利息(以1461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恢91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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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恢91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2022)鲁1702民初6149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42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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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242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4—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房天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41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1702民初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186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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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186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汇票本金人民币41062元及利息;2、以410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诉讼案件立案之日)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140.4元;3、嗣后利息4106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迟延履行金。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11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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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211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信息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8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840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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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84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191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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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191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鲁1702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9万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受理费4850元已办理退费)。该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10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136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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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136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鲁1702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金额233985.73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23398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405元(被执行人承担的2405元诉讼费已办理退费),申请执行人负担77。该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8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恢176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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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恢176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第200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第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9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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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29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255000元及利息(以125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6元,减半收取计80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48元,由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8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1003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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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10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8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1194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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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119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6844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58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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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58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6277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604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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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604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鸣亿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18993.2元及利息(以118993.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7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4604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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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460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5289775.4元及违约金(以本金5289775.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在5289775.4元金额范围内对案涉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2300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由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323元。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428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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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428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9544860.53元及违约金(以本金954486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在9544860.53元金额范围内对案涉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7500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由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7198元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190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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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19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1702民初6062号判决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030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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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0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2022)鲁1702民初6149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639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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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63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194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为8406元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71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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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71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7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且已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89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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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89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鲁1702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41672.93元及利息7275元(以341672.9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3213元被告承担(已办理退费);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8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08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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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08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2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344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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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344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2022)鲁1702民初5711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2249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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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224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广告发布费5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申请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164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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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164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337616.29元及利息(以337616.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2583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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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258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票据金额82800元及利息(以82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7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291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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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291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汇票款125014.66元及利息(以125014.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7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恢17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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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702执恢17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菏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菏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1702执317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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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1702执317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鲁17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斌,局长。委托代理人仝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正,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恒大绿洲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时寒冰,经理。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及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其作出的菏牡人社监理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足额支付所欠职工工资2479185元及菏牡人社监罚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6000元的义务。依据的事实、理由如下:2021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拖欠20名职工2021年3月至7月佣金2479185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菏牡人社监理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职工佣金工资2479185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菏牡人社监罚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60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义务及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用于证明其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接到被执行人的员工投诉其拖欠员工工资,于2021年9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拖欠20名职工佣金2479185元。2021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菏牡人社监令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10月31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足额支付所欠职工佣金工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对其拟处罚(处理)的事实、理由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程序,并于2021年11月12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菏牡人社监理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职工佣金工资2479185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菏牡人社监罚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6000元。该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均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202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菏牡人社监罚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及菏牡人社监理字[2021]第09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亦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菏牡人社监理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及菏牡人社监罚字[2021]第090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贤宾人民陪审员郭学海人民陪审员李荷娟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邓鸿良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行审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1702执279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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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1702执279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702民初8128号原告:严英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牡丹区检察院家属院1号楼102室。原告:李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牡丹区检察院家属院1号楼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二原告):王东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555号。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牡丹南路919号。法定代表人:时寒冰,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严英岗、李秀玲与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英岗及其与原告李秀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英岗、李秀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0004790号《魏海绿洲新居商品房认购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已付款5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率,从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认购款25000元及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起算日期从2021年4月24日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份,原告前往菏泽黄河路与太原路交叉口恒大绿洲售楼部看楼盘,被告置业顾问王林接待,原告看中该楼盘9号楼。原告询问被告置业顾问9号楼与其前面的楼间距是多少,置业顾问回答是50米左右。原告对被告置业顾问说的50米左右楼间距比较满意,于2021年4月22日与被告签订0004790号《魏海绿洲新居商品房认购书》,认购的是魏海绿洲新居楼盘9号楼1单元14002室,并于4月24日向被告支付25000元。签订认购书后,原告从他处得知魏海绿洲新居楼盘9号楼与其前面6号楼的楼间距只有31米,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补充事实与理由:原告前往被告处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已经人走楼空,售楼部空无一人,所以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同时原告得知被告因为债务危机已经没有人负责菏泽恒大项目。原告无法与被告协商相关事宜继续履行合同,也找不到相应人员。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21年4月22日,原告严英岗、李秀玲作为买受人与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编号为0004790的《魏海绿洲新居商品房认购书》。2021年4月24日,原告方向被告交纳20000元的定金及5000元的首期房款,被告方向原告方出具了25000元的收据。后原告方前往被告处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方售楼部不能正常业务运转,发现被告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魏海绿洲新居商品房认购书》后,由于被告方陷入债务危机,不能正常经营,原告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魏海绿洲新居商品房认购书》并返还已交款及占用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占用款利息可自交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严英岗、李秀玲与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4月22日所签编号为0004790的《魏海绿洲新居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严英岗、李秀玲所交款项2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严英岗、李秀玲负担625元,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晁一兵陪审员闫建平陪审员葛广景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桑冰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702民初8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1702执232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10-21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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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1702执232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170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付763100元。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1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1702执131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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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1702执131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菏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菏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鲁1702执1214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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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1702执121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G某某款3048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483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702民初9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