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074216437N
地址:文化路与开元路交叉口动漫基地B座7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74216437N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7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万民 | 营业期限 | 2013年07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4日 |
企业地址 | 文化路与开元路交叉口动漫基地B座7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企业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划设计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3)
张小丽 |
监事 |
王万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田艳平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河南百姓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900万人民币 | 49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900万人民币 | 99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王孟华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碧源振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5100万人民币 | 5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武汉碧源盛星置业有限公司 | 70% | 1400万元 |
武汉碧源振江置业有限公司 | 70% | 3500万元 |
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郑州碧源赢愿置业有限公司 | 60% | 1200万元 |
河南碧源安盛置业有限公司 | 99% | 99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8]188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07-1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10100074216437N |
2 | 2019 | A级 | 碧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10100074216437N |
3 | 2018 | A级 | 碧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10100074216437N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92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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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9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2 月 13 日起按照年租金 9 万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河南天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金至三台 500KVA 变压器实际返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8执恢125号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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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8执恢1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030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全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装修价款 100000 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7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3)豫0308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主文: 追加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H某某申请执行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豫0308民初6号]的被执行人,对案涉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308民初6号、(2023)豫0308执异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8执恢124号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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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8执恢1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030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全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装修价款 87302.46 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3)豫0308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 追加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L某某申请执行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豫0308民初4号]的被执行人,对案涉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308民初4号、(2023)豫0308执异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79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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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7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 120 367 元,并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842 元,由被告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1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恢49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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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恢4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河南经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3073元及利息5561.57元,被告分别与2022年8月31日前及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万元,15万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息5561.57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一项约定的任一笔款项,被告还应支付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执4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7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