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0904253864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904253864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1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白国存 | 营业期限 | 2014年01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12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筑工程设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零售;物业服务。 |
主要人员 (6)
刘会超 |
董事 |
崔艳超 |
财务负责人 |
林新新 |
监事 |
王俊峰 |
董事 |
白国存 |
总经理 |
董维佳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河南奥典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惠济税)许准字﹝2023﹞第(16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22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惠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4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由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金河路与苏屯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融创城开珑城二号院小区存在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备电故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379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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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37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 200000元及利息 1418.33 元,并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继续支付利息自 2024 年 3 月 3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60.64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2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379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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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37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 20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1— 5 —2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60.64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2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279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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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27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自 2020 年 2 月1 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 1.5%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13.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 75 000 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2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251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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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25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50000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2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冀1025执259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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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5执2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6月2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廊坊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城县流标铝合金厂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5民初2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56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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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5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视得安罗格朗电子有限公司 49745.36 元,并以 49745.3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02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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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0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 750000 元,并自 20209年 1 月 20 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 年 1 月 20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 2%计算,2020 年 8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13.8%计算,扣除2021 年 2 月 6 日支付的利息 11250 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799.44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02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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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0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 200000 元、利息 110100 元,并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13.8%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49.75元(已减半)。由原告L某某负担 93.75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956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02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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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0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 90 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为 104250 元,之后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年利率 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79.33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36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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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63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89,250元,共计939,25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借款本金850,00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8,291.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7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93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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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9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 500000 元、利息 275250元,并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13.8%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99.58 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负担181.58 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5718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93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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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9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 400000 元、利息 220200 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3.8%向X某某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99.67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93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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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9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 20 万元,并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 年 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月 19 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 2%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清8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13.8%计算,扣除 2021 年 2 月 6 日支付的利息 3000 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49.75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恢57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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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恢5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金100万元,利息132000元,诉讼费8800.5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执4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93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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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9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 50 万元,并自 2020 年1 月 21 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 年 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 2%计算,2020 年 8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13.8%计算,扣除2021 年 2 月 6 日支付的利息 7500 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99.58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88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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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8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 50 万元,并自 2020 年1 月 21 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 年 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 2%计算,2020 年 8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13.8%计算,扣除2021 年 2 月 6 日支付的利息 12000 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99.58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56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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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5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田经贸有限公司质保金 499251.86元,并以 499251.8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 日起按照 LPR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田经贸有限公司未兑付汇票所对应的工程款 400000 元,并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月 9 日起按照 LPR 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田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票据到期未兑付而产生的诉讼费 3650 元;四、被告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414.51 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57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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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65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退还原告661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7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51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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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5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41689.65 元,并支付利息(以 255918.91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11 月 2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6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9901.2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869.5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12.67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4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61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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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6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告 河 南 省 建 安 防 水 防 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偿 还 借 款 本 金402120.88 元及利息 24149.29 元,并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以 402120.88 元为基数按照年息 8%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847.03 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7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69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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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6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W某某与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在 2016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告W某某与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1 日至2022 年 6 月 29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119300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27530.85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告W某某支付加班工资 94344.83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61324.14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W某某支付预留佣金 3111.73 元,原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W某某支付预留佣金 66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W某某支付预留佣金 11002.84 元。五、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告W某某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 12186.4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8792.97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六、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 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原告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21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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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2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88866.46 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 311759.01 元的利息自2022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679 588.7 元的利息自 2022 年 7月 8 日起计算,97 518.75 元的利息自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计算);7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230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33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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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3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675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4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7.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4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43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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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4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82768.5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3偿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1.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75.74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4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52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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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5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金50万元,利息52500元,诉讼费5743.8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9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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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2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6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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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田经贸有限公司 471971 元及利息(利息以 47197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8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189.79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23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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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2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票据款193375.91元,并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该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79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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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7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285 253.59 元,并以 285 253.5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2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89.4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91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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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9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5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 203261.35 元,并以未兑付汇票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 2022 年 8 月 27 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74.46 元(已减半收取),由四被告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36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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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3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租金 801440 元及利息(利息以 80144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9 月 16 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 14777.97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 10614.26 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163.71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95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8执29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市翔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544215.19元,并自2022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2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8执6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389004.47元,质保金57458.57元,诉讼费3987.0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46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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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4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5488044.67元及其利息(利息分别以9)3883.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以172520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以2848960.1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49.61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8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94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8执19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 327 687元,并自 2023 年 1 月 12 日起按照年利率 9.125%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07.66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5622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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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56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8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55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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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5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253450.16元,诉讼费2550.8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55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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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5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135967.69元,诉讼费1509.28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77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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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7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新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金额 822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822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新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57.98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20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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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2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50万元,诉讼费4438.54元,保全费302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50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97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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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9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DK-2A175);二、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G某某退还车位购买款项共计1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5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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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勘察费215538.5元,诉讼费2266.54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7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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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服务费2256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1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27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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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2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金20万元,利息12600元,诉讼费2163.9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82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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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8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货款52943.6元,诉讼费561.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48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8执44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117110元,利息1367.3元,诉讼费1323.75元,保全费1106.87元,加倍利息799.2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0豫0108民初5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77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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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7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649868元,利息44307.46元,加倍利息1705.9元,诉讼费5347.42元,保全费3967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53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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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5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25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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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2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河南有为致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为致合公司”)诉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永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T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为致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988.40元及利息122元(利息以498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为被告举办了“融创璀府音乐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有为致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4988.40元,并应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有为致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5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32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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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3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2022年2月份工资15874.1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627.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7436.96元,合计272938.8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3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26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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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2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凯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95079.97元及利息(利息以119507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7777.86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3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259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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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25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工程款2698519.71元,诉讼费3021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8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51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8执35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386632.86元,工程款240577.49元,贴息87246元,诉讼费12053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1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26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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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2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2)豫0108民初59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2)豫0108民初5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终8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2-19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