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97314850Q
地址:郑州惠济区开元路11号四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97314850Q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木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4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惠济区开元路11号四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的建设、经营除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
主要人员 (1)
张金木 |
财务负责人,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郑州建港置业有限公司 | 55% | 16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惠济建消验字﹝2023﹞第00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业花园5号院1#楼及地下车库消防验收不合格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惠济税)许准字﹝2023﹞第(16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100697314850Q |
2 | 2019 | A级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100697314850Q |
3 | 2017 | A级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100697314850Q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4-26 |
处罚类型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决定文书号 | 郑城综罚决字(2024)第2451001号 |
处罚事由 | 惠济区香山路东、滨江路北开发建设的建业朗岸院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11 |
处罚类型 | 发票违法 |
决定文书号 | 惠济税罚(2022)16号 |
处罚事由 | 2017年10月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金额1104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2100元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226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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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22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购房款593347元,诉讼费4866.74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再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44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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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4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144502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民再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44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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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4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560838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民再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43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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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64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 90000 元。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45000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45000 元;二、如果申请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任一2笔款项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申请人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申请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诉前调确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06执428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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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6执42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7225.2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6民初2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95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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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9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144502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95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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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9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560838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2904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5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91执129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8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52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8执65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40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诉前调书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4543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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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45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诉前调确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31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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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831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票据款80,000元,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偿付利息(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即时就全部未付票据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4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12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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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1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装费 573569.78 元;二、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违约金 17207.1 元(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573569.7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307.57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88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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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8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武汉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下欠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7.22元,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6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45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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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4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质保金 157 855元;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28.55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62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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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6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Z某某保证金 50 万元,并支付Z某某、Z某某工程款 8 165 699.8129元及利息(以 8 165 699.8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12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第三人(反诉被告)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 5 113 699.81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28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84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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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8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擎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 420000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以 7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22年 6 月 22 日止的违约金;以 21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6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止的违约金;以 27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止的违约金;以 30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2年 9 月 21 日止的违约金;以 33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9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止的违约金;以 39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5 日止的违约金;以 42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800 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07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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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0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迪森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票据款 113500 元,并以 1135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迪森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 1285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748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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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748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17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两被告于2022年12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 三、若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前述款项,两被告还应当偿付票据利息(以应付未付票面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4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748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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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748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22,000元; 二、若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有权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两被告另行偿付票据利息(以应付未付票面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两被告于2022年12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4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73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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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7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票据款 109 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 59 万元,自 2022 年 3 月 6日起计算利息;50 万元,自 2022 年 4 月 2 日起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305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2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8704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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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87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1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42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25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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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4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代偿票据本金 30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00 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公司共同4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36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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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3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 227245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 2022 年 9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 3538.25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1163.25元, 被告负担 2375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3执5816号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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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3执58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借款本金3452.76元、利息4575.88元、罚息41.85元、复利55.5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终19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25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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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2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广告费8万元,利息11448元,迟延利息9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74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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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7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0112执986号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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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2执98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执汇票本金2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2民初9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80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8执8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16.68万元,诉讼费90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4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22执178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3-01-07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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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22执1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宾道商贸有限公司40万元;二、若逾期未支付,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22民初8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90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3-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8执49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票据款20万元,若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申请人郑州云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177.75元(已减半收取)及票据款项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郑州云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46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8执44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5万元,诉讼费52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65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8执46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185000元,利息3837.98元;迟延履行利息485.63元,案件受理费2008.1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5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92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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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9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欠原告建业花园4号院幼儿园工程款633100元、建业花园5号院工程款558300元,共计1191400元,被告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需另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33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58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29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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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2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原告郑州格之律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48600元。被告自2022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8575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二、如果被告连续2期逾期支付服务费,剩余未到期的服务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服务费,并且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73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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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7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501000元,并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质保金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267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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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26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执行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108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8.6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合计18.9万元。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减半)、保全费1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2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268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2-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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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26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执行人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108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6501元,并以296501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74元(已减半),保全费20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2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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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河南建业恒新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7-18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3-09-22 |
做出决定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