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467LML7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中心社区办公楼五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MA467LML71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1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花 | 营业期限 | 2019年01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7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中心社区办公楼五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3)
张亚静 |
监事 |
张鑫旺 |
财务负责人 |
李玉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00万人民币 | 20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00万人民币 | 20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达欧浩秦贸易有限公司 | 46800万人民币 | 468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达欧浩秦贸易有限公司 | 46800万人民币 | 46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5419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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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54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2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1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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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链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945000元及利息(以1170000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止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4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9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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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佣金64.75万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7.5元,执行费9029.12元,由被执行人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9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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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款合同款606,390元; 二、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431,575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86,315元自2020年10月9日开始计算,73,750元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5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76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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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7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广告费231000元以及利息(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97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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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南京竹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424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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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42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39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2830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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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28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诉前调确1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212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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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21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663.44元并以欠付的工程款5680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利息,以欠付的质保金28857.8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为1516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1元,由原告河南长基电力有限公司负担545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缴,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时一并予以结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649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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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6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定金10000元,该款项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L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3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执424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2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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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执4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J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9182.49元、利息5059.18元、罚息53.01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此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申请执行人对J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中华路西侧、汇丰路南侧汇丰嘉园26号楼2单元1004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J某某应负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J某某追偿。 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721元、保全费3341元、执行费8123.57元,由被执行人J某某、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5民初15657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798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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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79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0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1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