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9FD11076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滨河东路与华南城二路交叉口东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MA9FD11076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霍东芝 | 营业期限 | 2020年07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7932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滨河东路与华南城二路交叉口东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7)
任汉旗 |
董事 |
吕宝军 |
董事 |
张亚静 |
监事 |
李鹏喜 |
财务负责人 |
杨翠芝 |
董事 |
罗军 |
董事 |
霍东芝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379.628877万人民币 | 14379.62887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379.628877万人民币 | 14379.628877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北京达欧浩秦贸易有限公司 | 33552.467381万人民币 | 33552.467381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北京达欧浩秦贸易有限公司 | 33552.467381万人民币 | 33552.46738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460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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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46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2342.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2342.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57元,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8元。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2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76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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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7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广告费196000元以及利息(以7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以11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67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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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6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1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189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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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18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250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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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25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2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1229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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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12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驰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万元及违约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197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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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19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13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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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1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B某某、L某某与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解除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 二、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退还原告B某某、L某某所交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合计277828元,此款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 三、原告B某某、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B某某、L某某与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次纠纷一次性终结,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6元,原告B某某、L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8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778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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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77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 807 931.83元; 二、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孟庄孔雀城1.0期96亩CFG桩基基础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 953元,减半收取25 4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 477元,由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45元,由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3 632元。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0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6687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09-16 | 2022-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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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66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9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640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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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64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M某某与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解除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2100223239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M某某需于收到调解书15个工作日内协助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三、被告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返还原告M某某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共计款项109 025元,此款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 2 480元,减半收取1 240元,原告M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诉前调书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郑市裕山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668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09-16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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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66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9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793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7月06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